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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称环境公益诉讼未在全国铺开 仅14省份受理

2016-08-22 06:57:10 郄建荣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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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郄建荣

2015年是新环保法实施元年,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被正式确认元年。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出现“井喷”。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2015年,由社会组织所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只有37起。

葛枫介绍说,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相较新环保法之前大幅上升,但是相较我国严重的环境现状,这个数量还太少。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在葛枫看来,新老法律不衔接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的如何使用管理及监督等都亟待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王社坤以及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马荣真则认为,绝大部分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意愿都较低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仍有门槛

据自然之友统计,2015年,包括自然之友、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等9家环保组织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7起。其中,6起在当年审结。

据葛枫与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项目主任王惠诗涵介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9家环保组织中除了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自然之友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外,另外6家是首次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葛枫透露,据自然之友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各地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公益活动的民间环保组织中约有30余家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而其中有意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并不多。

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普遍认为,相比我国严重的环境现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仍太少。

“除了个别环保组织外,绝大部分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意愿都较低。”在王社坤以及马荣真看来,环保社会组织中的法律专业成员较少;部分还都是志愿者;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专职成员,投入到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

葛枫认为,法律对主体资格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也是一个原因。她说,尽管新环保法已经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实际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仍然遇到“门槛”问题。“2015年12月,针对云南昆明大型炼油项目,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大风险预防性诉讼,已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结果。”葛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就2010年大连“7·16溢油事件”,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也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葛枫透露,2015年3月,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庆渣堆水污染案和内蒙神华煤制油项目草原生态破坏案至今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复。

究其原因,葛枫与王惠诗涵认为,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的理解,有的做宽松式理解。”她们建议,在目前只有少数几家环保社会组织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状况下,对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不宜做过多的限制性解释。

同时,她们认为,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冲突比较明显时,环境司法如何能够保持独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响是关键。此外,目前,社会组织发展的还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对社会组织的了解有限,因此会十分谨慎的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这也影响了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

葛枫与王惠诗涵提出,不能再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设置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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