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王顺喜借贷纠纷案追踪:从基层法院一路行贿到最高法
2016-08-21 17:34:29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李霖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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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省高院、最高法公职人员“争夺”案件管辖权 就在新乡中院立案的同时,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等相关规定,这起诉讼标的为80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应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 2009年8月,新乡中院驳回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者又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又被河南省高院驳回,并维持原裁定。银河投资公司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这个过程中,两名法院公职人员进入王顺喜的视线。2012年10月,王顺喜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局原副局长李某吃饭,并送给他一张3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据李某交代,王顺喜“让我帮忙在河南省高院找相关人员给其活动活动,在案子方面给其帮助”。 另一名法院公职人员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原内勤魏某。据魏某交待,2012年底,王顺喜在北京一家涮羊肉店请自己吃饭,送给自己两张各1万元、一张3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希望帮忙协调让案件继续由新乡中院管辖。 收钱后,魏某找到最高人民法院主办该案的法官为王顺喜提供帮助,得到的答复是:“这个案子按照标的应当由河南高院立案。”随后魏某将这个结果告诉了王顺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分别撤销新乡中院、河南省高院关于这起案件管辖异议的裁定书,撤销新乡中院关于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由新乡中院移送河南省高院审理。河南省高院于2012年8月受理此案。 讽刺的是,2015年3月,魏某因其他原因“出事”,王顺喜当即将送给他的三张卡以挂失补卡的形式将钱取出。 法院纪检干部帮忙行贿 商人“朋友圈”最终覆灭 围绕这起案件的最后一次行贿,是由时任河南高院纪检监察局副局长的李某亲自出面,行贿对象是河南高院负责这起案件的三名合议庭成员中的两人,包括担任审判长的张某和审判员司某。 据李某供述,他曾多次找张某、司某等人协调关系,让他们给王顺喜的案子给予帮忙照顾。“2013年春节前,王顺喜给了我几张丹尼斯的购物卡,让我代表他表示感谢。于是我给张某、司某每人送了2张面值2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事后,审判员司某只承认自己收到了1张2000元的购物卡。 尽管多方“打点”,但河南高院负责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意见并不一致。李某建议王顺喜撤诉,2013年4月22日,王顺喜申请撤诉;河南高院随后裁定准许撤诉。 在“围猎”司法人员的过程中,王顺喜越陷越深。2015年3月,王顺喜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其进行起诉,同年6月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据记者了解,收受贿赂的几名法官也受到了不同的处理。其中,李某因涉嫌受贿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与省纪委研究决定,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根据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目前王某丙、魏某、李某三人已被另案处理。 根据新乡市政府官网公布的人事任免通知显示,王顺喜被逮捕半年之后,他曾行贿的新乡中院三名合议庭法官,一人被免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两人被免去副庭长职务。 “拥有一支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司法队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学者高波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必须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执纪监督和教育;同时进一步完善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体系,通过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深层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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