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上驾驶宾利车的女子 2014年9月,姜军与张兆东在陕西省府谷县“考察”期间,发现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一辆京牌白色奔驰轿车,姜军觉得这车不错,“为了测试跟踪器是不是好用”,姜军将跟踪器安装在该车上。安装好跟踪器后,两人并没有随车进行跟踪。 2014年10月29日,两人通过跟踪器发现王某的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后两人来到北京,在找寻王某车辆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所在的小区有众多豪车出入:劳斯莱斯、奔驰、宾利、宝马、路虎……于是两人将之前安装在王某车上的跟踪器拆除,转而在该小区寻找作案目标。 两人在该小区东门蹲守了一周左右,对出入该小区的车辆号牌进行登记:所登记的均为二人眼中的“豪车”。经观察,二人最终将一辆蓝色宾利轿车及驾驶人高某作为重要目标。2015年10月27日,两人尾随高某至其工作单位后,趁机将跟踪器安装在高某驾驶的宾利轿车上。其后,两人分别于10月29日和10月30日连续两天对高某进行跟踪,意欲寻找机会实施绑架。跟踪时,姜军驾车,张兆东坐在后座,二人均以帽子和口罩作为遮掩,车里还装着用于绑架作案的锤子、铲子、匕首、手铐等。10月30日,二人驾驶汽车在跟踪高某的过程中,在某加油站附近被高某的同事截停,二人被抓获。 原来,两人连续几天跟踪,高某已有所察觉,案发当天,高某的丈夫让同事在加油站附近等候妻子,同事见到跟踪高某的车,便截停该车并报警。 铤而走险难逃法律严惩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姜军和张兆东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系犯罪预备。二人通过事前预谋,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为实施绑架购买工具、跟踪被害人,并在被害人所驾车辆上安装跟踪定位设备,且已经实际掌握被害人的行踪,准备寻找时机对被害人实施劫持。二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时间较长,并在实施犯罪前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准备。如事先踩点、确定对象、准备作案工具等。二人的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实施绑架犯罪的决心坚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人指出,姜军和张兆东构成共同犯罪。姜军是此次绑架的起意者,他与张兆东达成合意,分工合作共同为绑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可认为二人具有绑架的共同故意。建议法院对二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二人处以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姜军、张兆东及其辩护人均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本案两名被告人在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理驱动下,因贪心蒙蔽双眼,按捺不住非分的物质要求铤而走险,不仅导致自身陷囹圄,还给家人造成巨大的伤痛。“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正确看待别人的财富,也要正确看待自己的财富。”公诉人提醒说。(高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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