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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领域”犯罪蔓延:私密性隐蔽性强 取证难传播快

2016-08-16 07:09:40 姚雪青 张 贺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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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产业链条

犯罪特点鲜明,违法活动具有隐蔽性,侦查打击工作迎来新挑战

“现阶段,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让不法分子盯上了这一新财路;网络犯罪的趋势也逐渐由电脑端向手机端转移。相比网站、论坛等可公开检索的虚拟空间,利用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实施违法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而这类犯罪活动往往都是跨地域、甚至跨国界,并且形成了各个利益环节分工协作的产业链条。”江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案件查处科科长孙超坦言,这些新特点给“微领域”犯罪的侦查打击工作带来不少新的挑战。

去年,一位江苏南京市民报案称,其点开写着“这是我们聚会照片,不可不看”的短信链接后,手机便中了木马病毒,随后其银行账户被盗十多万元。经过多方侦查发现,这一网络诈骗已形成一条分工明确的产业链条,有人专门写木马病毒、有人操作转移账目、有人负责取款,而具体实施诈骗的嫌疑人作案地点远在广西宾阳一处深山中,与日常生活地点互相分离,还能依据有利地形随时转移,为警方抓捕工作带来难度。

孙超告诉记者,微领域犯罪形式多样,常见类型还包括通过“两微一端”贩卖枪支弹药和毒品、进行网络赌博、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由于无法公开检索,一些有经验的不法分子往往十分警觉,只拉熟人进群,在群中用一些只有内部人员能听懂的“行话”进行交流,表面上看不出什么破绽,警方难以发觉。

孙超坦言,以打击微领域诈骗为例,由于其门槛较低、形式多样,一方面可以从打掉产业链条入手,让犯罪行为“环节”断裂难以“运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来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网民上当受骗。

与此同时,如何定义淫秽、色情信息也成为监管过程中的难点。相关法律专家认为,目前的主要判断依据是原新闻出版署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经过了近30年的技术发展、观念变化,这一标准很难适应现在犯罪行为的新特点,有待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

期待顶层设计

各部门信息共享、联防协作,完善认定标准,建立网络技术监测体系

“微领域违法活动隐蔽性强、传播快,并呈现碎片化,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将刑法与行政法对责任认定的内容进行有效衔接,实现公安、网信等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认为,目前网络平台上有一些信用不良的小企业鱼龙混杂,现阶段需要通过法律调整、严格监管等措施,倒逼互联网企业自我约束,依法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用户注册信息的审核,形成线上线下长效管治常态。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移动互联技术发展,打击微领域违法犯罪已成为各地公安和扫黄打非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2015年,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地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1500余万件,查处各类案件7200多起,关闭非法和传播有害信息网站2.8万个。其中,“净网2015”专项行动,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共处置网络淫秽色情信息1000余万条,收缴淫秽色情出版物50多万件,查处淫秽色情出版物案件1821起。

据介绍,“净网行动”能取得明显成效,和“扫黄打非”体制机制优势密不可分。全国扫黄打非办可以通过综合协调机制与公安、海关、工商、工信等部门建立密切有效的沟通联络,通过狠抓大案要案、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等措施,对微领域犯罪形成高压态势。近年来,发动群众举报也成为一项有效措施,今年上半年至今,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已发放举报奖金15.07万元。

在采访中,业内人士还建议,有关部门在打击“微领域”犯罪的顶层设计上,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由于网络具有区域的无限性,为了避免各地重复建设,应尽早建立国家层面对网络技术的监测体系,通过先进技术来保障网络安全纯净。此外,尽管全国性的非法出版物数据查询系统已经建立,但由于数据库更新不及时、信息具有滞后性,内容无法覆盖所有领域,权威性也有待加强。与此同时,业内人士还指出,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鉴定工作面广量大,除了标准的完善之外,为了使其工作更有效率、定位更精准,还需对鉴定的体制机构、手段、人员资质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记者姚雪青 张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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