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规与问责——习近平从严治党“利器”
2016-08-13 08:08:37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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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李涛摄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提出修订廉洁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极大推动了党内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后不久,习近平又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将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三年多来,党内制度建设已经步入快车道。从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备案程序、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五年规划,到党内法规的首次清理……若干个“第一次”体现出的就是习近平对党内制度建设的一贯要求: “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 取法于上,细化“总规矩” 邓小平曾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如何建立好制度?制度建设有何遵循? 首先就是遵循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也是制定党内其他制度的根本遵循。 2012年11月16日,刚刚担任总书记的习近平就发表了《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的重要讲话,要求全党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并突出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 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出台的数十件重要党内法规,察其本质,就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以及对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巩固和维护。 习近平认为,“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效果。 因此,习近平对制度建设的要求一是“严”,二是“实”。 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不同于党员的纪律底线,如果纪法不分,势必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习近平始终强调,“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另一方面,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习近平形象地说,“牛栏关猫是不行的”。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必须搞好配套衔接,把制度的笼子不断扎紧扎密。 问责制度,连接各项党规党纪,贯通工作上下左右,等于为“笼子”加固上锁。 有责必问,防范“破窗效应” “人心似铁,官法如炉”。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必须执行。习近平反复告诫,“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党纪就是红线,处分就是惩戒”。要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问责是重要抓手。近年来,中央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中央纪委通报曝光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后,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进一步释放出来。条例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其核心思想就是“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的“终身问责”,更是对“越红线”“踩雷区”者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实践证明,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御封的“铁帽子王”。制度面前,任何人都不要心存侥幸。 要让制度的利器始终高悬,习近平语重心长地提了五个“不”: “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七一讲话中,他更明确表示,从严治党、作风建设“要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抓起,从高级干部抓起”。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施行表明,制度建设正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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