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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通报显示:7月至今27人被认定对抗组织审查

2016-08-09 07:37:3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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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廉颖婷

近年来,对抗组织审查逐渐成为中央纪委通报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关键词。

随着反腐败的常态化以及从严治党的深入,个别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开始担心被审查,于是,采取转移隐匿证据、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以及在谈话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

《法制日报》记者对7月1日至8月7日期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通报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近一个多月来,共有27名违法违纪党员干部被认定对抗组织审查。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看来,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是非常严重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27人对抗组织审查

8月5日,中央纪委网站一则典型案例通报显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巡视员韦宁贤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韦宁贤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此前的7月28日,中纪委网站通报称: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山东省济南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鲁豫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称:经查,杨鲁豫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在上述中央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例中,被通报的党员干部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对抗组织审查。

记者对7月1日至8月7日期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的典型案例统计梳理发现,在对抗组织审查的名单上,共有27名违法违纪党员干部。

从单位性质来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20人,国有企事业单位7人。

从行政级别来看,20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省部级4人,厅级11人,处级5人。

从地域划分来看,山西省1人,辽宁省2人,湖南省4人,西藏自治区2人,天津市1人,贵州省1人,山东省6人,河北省5人,安徽省1人,四川省1人,湖北省2人,广西壮族自治区1人。

从对抗组织审查的方式来看,有党员干部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的,有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有干扰巡视工作的。

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的27起典型案例来看,对于对抗组织审查并没有太多细节描述,其表述基本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实践中,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的方式,主要包括打探消息、隐匿证据、与利益相关人员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

多人干扰巡视工作

近日,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红军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据天津市纪委消息: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纪委对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武红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武红军违反政治纪律,公开发表反对中央精神的言论,干扰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出国旅游,私车公养。

8月2日,北京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对24家市属党政机关、高校的专项巡视反馈情况,其中提到,个别单位和干部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巡视工作。

7月1日至8月7日期间,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两次提到了干扰巡视工作。

不难发现,干扰巡视工作已被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的一种形式。

事实上,此前关于干扰巡视工作能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问题存有争议。之后,中纪委发文对此予以明确。

中纪委发文明确表示,在执纪审查实践中,我们对干扰巡视工作的一些典型行为,已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性质。如在巡视组巡视期间,有的党员通过打探巡视消息,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模拟巡视谈话等方式干扰巡视工作。我们认为,该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为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因此在本质上也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应依据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相应党纪处分。

今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其中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这意味着,如果有任何以上一种行为,均被视为对抗组织审查。

在庄德水看来,新条例是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政治性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

针对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定性问题,新旧条例有个演变过程。

2003年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将此类行为称之为“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而是作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在总则中予以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1月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在采访中,受访专家均认为,对抗组织审查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因为,这涉及到党员干部对党组织的忠诚问题。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在实施违纪行为后,特别是其违纪行为开始被组织调查后,往往实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被审查人在与其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的人员接受组织调查后,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此类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抗组织审查的提法为何近两年开始多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之所以现在越来越强调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且这一行为被曝光的数量有所增加,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反腐败的常态化,违法违纪党员干部被发现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被查出的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基数的增加,使得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凸显出来;

另一方面,在反腐败的高压下,一些违法违纪党员干部有所警觉。以前认为不可能查到自己,所以很放松,但是现在,腐败形势严峻,很多人都担心查到自己,于是想办法对抗组织审查。

庄德水认为,认定对抗组织审查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

对此,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曾专门撰文,对如何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时间节点作了明确界定。

文章指出,实践中,部分同志认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必须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才能认定,即审查程序已经启动才存在“对抗”的问题。比如组织决定初核后,被审查人察觉并与相关行贿人串供,转移赃款,才能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此我们研究认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比如被审查人在收受他人钱款后,为防备日后可能被组织查处,与送钱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这种行为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庄德水告诉记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很多党员干部对纪律审查这一条的适用还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

“不少人认为还可以把赃款藏起来或者蒙混过关规避调查,其实是对纪律规定的内容理解不深。其实,很多行为都属于对抗组织审查。”庄德水说。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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