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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反恐办法”出台幕后:全国人大委员长亲自批示

2016-08-07 15:02:27 郑言江 来源:天山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媒体如何报道恐怖事件?明文规定不能随便来

郑言江:有人认为《实施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媒体在报道恐怖事件时的新闻自由,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秦维:这不仅仅是我国和新疆要求这样做,国外很多国家都在这样做,有时候他们比我们做得更细更好。对于媒体报道恐怖事件,实施办法规定了一条,那就是统一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来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所谓的新闻自由,也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绝不是胡编乱造自由。如果一个人连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都没弄清楚怎么回事,一定不能够仅凭道听途说就采写和刊发新闻稿件。对于那些胡编乱造的,如果构成行政处分,就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触犯法律,那就追究法律责任。

反恐维稳,没有无关的人员,所有公民都有义务

郑言江:各族干部群众应当如何对待这个实施办法?面对暴恐活动或暴恐事件应当怎样正确对待?

秦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社会各界以及各族群众都要把这个法规的学习宣传个贯彻实施作为重要职责,认真做好防范、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反恐维稳,没有无关的地区,没有无关的部门单位,没有无关的人员,是所有公民的应尽义务。反恐怖主义,是一场人民战争。为了鼓励所有公民积极参与反恐,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专门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对于报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陈彤: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的严重危害和罪恶本质,筑牢反恐维稳的思想防线。

其次,应当了解和掌握国家《反恐怖主义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依法打击恐怖主义、依法维权维稳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应当深刻认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个体自由和国家安全的辩证关系,以“讲法治、讲秩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表达诉求,避免权利和自由的滥用,不给极端思想和恐怖主义的传播蔓延提供任何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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