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的同时如何处理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郑言江:《实施办法》对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等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在反恐的同时,如何处理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秦维:由于反恐怖主义措施较之于打击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更为严厉,运用中稍有不当,就会对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新疆在制定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反恐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中原则规定了反恐怖工作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二是在具体制度中也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三是对涉及限制相对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的措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四是强调在应急处置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及生活保障。 陈彤:有效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必须构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机制和体系。因此《办法》在上述方面的专门规定,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反恐维稳的实际需要。《办法》当中所体现的“严”的精神,不是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限制人权的方式确保安全,而是在原先法律疏于规制的领域扎紧了制度的“篱笆”,最终是对公共安全和人权的有力保障。 郑言江:实施办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会处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秦维:这些做法都是我们在现实工作中已经运用的,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比如说在机场的安检,虽然麻烦一点,但是,为了防止恐怖袭击,打击极端主义犯罪,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对客户实名登记,这是为了大家的安全考虑,是保障公共安全,虽然麻烦,但是极有必要这样做。就互联网而言,因为国家反恐怖主义法已经列入了,所以我们根据新疆的情况也将有关内容加了进去。 陈彤:利用互联网和暴恐音视频传播宗教极端思想、鼓吹并诱发暴力恐怖犯罪,是近年来新疆暴恐活动的突出特点。因此,在现代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强对网络和各种信息传播的法律管控。实施办法在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反恐维稳工作的时代特性和现实需求,是十分必要的。互联网运营商和社会公众只要依法从事信息的制作、存储、传播和经营活动,严守权利的底线和法律的红线,其合法权益自然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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