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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反恐办法”出台幕后:全国人大委员长亲自批示

2016-08-07 15:02:27 郑言江 来源:天山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主任会议研究八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三次

郑言江:《实施办法》从草案提出到出台施行,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秦维:过程比较长,从2014年12月份就开始了,后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组织,人大法工委参与。今年2月份时,草案提交到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一定修改。今年3月的常委会议进行了一审,5月二审,7月是三审。通常地方性法规两审就能通过,这个《实施办法》前后进行了三审,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依法治国的方式、思维。

特别是,制定这部实施办法,中央关注,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亲自批示,安排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力协助、支持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了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座谈会指导制定工作,还安排专家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期间,围绕国家反恐怖主义法专门进行法制讲座,为审议好实施办法奠定了基础。这充分体现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

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连续两年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民主法治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坚持顶层设计,进行全面指导和审核把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张春贤书记多次关心过问制定进展,对修改工作做了专门批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项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提出目标要求,确定时间进度,而且列入今年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重点保障。在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从立法调研到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多,政府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前期工作。自治区人大多次征求了相关地州市以及相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意见,累计召开各层次座谈会几十次。法制工作委员会修改二十多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集中研究四次,主任会议研究八次,历经三次常委会审议,充分体现了新疆精神和新疆效率。

恐怖分子能不能被改造?《实施办法》专门增加教育管理

郑言江:《实施办法》对外公布后,外界十分关注,作为一部专门防范和惩治恐怖主义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有哪些新疆特点和亮点?

秦维:《实施办法》的新疆特点和亮点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一是体现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反恐维稳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特别是在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方略,坚持依法先行,坚持立法和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衔接,突出中央宗教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去极端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三个坚决”等要求。

二是总结了新疆反恐维稳的好经验,注重汲取新疆反恐维稳实践中成功的做法。实施办法把自治区一些反恐维稳工作中行之有效、成功的经验固化了下来。实施办法在规定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工作的原则时,除国家《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专群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等原则外,根据自治区的实际增加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尊重习俗、保障人权”的要求。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问题引领,突出立法实效。针对前几年暴力恐怖活动高发频发态势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渗透严重的突出问题,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做了比较明确的定义,对其行为进行了界定;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规定了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应当实施安置教育,尽可能地让实施办法做实奏效。

四是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反恐怖主义是一场人民战争,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体系,各地州市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分别对其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中的相应职能、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担当。

五是《实施办法》专门有一章叫教育管理,这个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法中是没有的,这也是我们对国家法律细化的一章,主要讲了对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活动罪犯的教育管理。这些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他们刑满释放了怎么办?回归社会能不能适应,能不能真正的改造好?这需要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实施安置教育,尽可能地让实施办法做实奏效。但要注意的是对这些人的安置教育,是让他们学习文化、知识,改变和认识过去的错误思想,认识自己过去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再重新危害社会。通过这种方式,使他们能够学习到一定技能,最终适应和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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