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2016-08-05 15:06:47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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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公开审理体现国家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 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审判虽然敏感,但是只要依法、公开审理,公正适用法律,就能通过公正司法程序彰显我们国家的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境外反华势力制造的谣言也就会不攻自破。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保障了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开庭前,法庭召集庭前会议,就审判有关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公开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所有证据均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将证明4名被告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证据毫无隐瞒地向社会公开,这对国外反华势力所制造的秘密审判、暗箱操作等谣言是非常有力的反击。 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审理,体现司法公开。在上述案件的庭审中,不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执业律师、群众代表,还有中外媒体记者旁听。为了更大范围实现庭审公开,司法机关采用多种途径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并且为新闻媒体记者及时全面获取庭审信息创造便利条件。有资料显示,天津市第二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全程图文播报,还专门设置了可容纳百人的媒体接待中心,大屏幕可供外媒记者观看庭审实录。所有这些公开形式,都是信息化条件下公开审理的新样态,拓宽了社会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信息的途径,最大程度地实现庭审公开。至于国内少数舆论及一些西方国家和媒体以“家属没有参加庭审”为由,将上述案件的审判说成是“秘密审判”,其明显的逻辑错误是把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当成是公开审理的充分必要条件,将家属未参与旁听等同于秘密审判,以实现对庭审程序“阴暗化”和“政治化”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当阳光照进法庭,公开而透明的庭审过程,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于公然挑战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境外势力插手和干涉,都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公正进行处理的鲜明立场。 三、正确认识依法维权与以“维权”为幌子的颠覆国家政权犯罪 某些境外媒体攻击中国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是借此打压“维权”律师,以达到丑化中国政府,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仇恨。2011年以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前主任周世锋以该所为平台,纠集少数“死磕”律师和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专门选择热点案件、事件进行炒作,以“维权”为幌子,借助敏感案件的所谓维权代理,采用鼓动职业访民等别有用心的人,在人民法院门前冲闯警戒线,拉横幅滋事,引起舆论混乱并通过境外媒体恶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政府的仇视。他们的真实目的并不是维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及所谓的“维权律师”不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依法进行执业活动的律师。因为他们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对抗者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者!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借助炒作所代理的案件引起民众对司法不公的情绪以制造事端,引发大规模对抗,制造大规模冲突,把国家搞乱。因此,依法惩治周世锋等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少数人诬称的“打压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同时,我们需要正确认识言论自由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界限。如果仅有某种不同的政治见解甚至是政治偏见,而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不仅公然散布颠覆政府的言论,而且通过各种形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例如,胡石根多次在非法聚会时宣讲,通过“劳工”维权壮大“公民”力量,挑起、激化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对抗,为国际反华势力的介入提供借口。由此可见,胡石根等人搞非法宗教活动,进行非法聚会并不是单纯表达不同的政治见解,而是制定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步骤并付诸实施,通过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推动“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实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因此,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以“维权”、“维权律师”等名义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本质,不受西方一些势力的蛊惑及煽动,自觉抵制所谓的“推墙运动”,让那些企图挑起“颜色革命”搞乱中国的图谋难以得逞。(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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