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文 要求落实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意见
2016-08-04 19:51: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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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迅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一是做好宣贯培训。交通运输部将于近期召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同志,全面解读《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对关键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宣贯方案和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分级宣贯培训工作,对所辖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宣贯培训,确保各地全面、准确、深刻理解两份文件。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责任主体,两份文件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方面,赋予了地方充分的自主权和政策空间。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两份文件为依据,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重点,细化政策措施。既要适应“互联网 ”发展形势,勇于改革创新,也要考虑各地行业发展现状,积极稳妥、依法推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回应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的普遍关切,也要兼顾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理利益,统筹各方诉求,确保改革政策取得最大公约数、措施可行、操作性强。对经营权改革、网约车规范管理落地政策的推出及过渡方案等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各项改革工作稳妥顺利推进。各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守土有责,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三是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交通运输部已同步完成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的修订,相关配套标准等也正在制修订过程中。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两份文件,抓紧对现有地方性出租汽车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尽快按程序提请修订,并同步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政策文件,健全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各地要加快推进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发挥城市公交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建立公共交通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通达性,增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便利性,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舒适性,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四是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两份文件的出台为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但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部分地区不稳定态势仍可能反复。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握好改革节奏,和公安、维稳、应急、网信、宣传等部门一起,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和驾驶员一线,动员出租汽车企业认清行业发展形势、主动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各地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间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利益各方依法依规表达诉求,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每天收集分析舆情动态,对于发现的不稳定苗头和因素,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应对,切实防止酿成群体性事件。对非法营运活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两份文件精神,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天向部报送行业稳定相关情况。 五是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对两份文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改革内容以及各城市的改革方案,要反复讲、深入讲,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同时,密切监测当地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打好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攻坚战,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领导挂帅,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宣传、维稳、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网信、法制以及工会等多部门参与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联合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本地区各城市改革的督促指导。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辖区内有关城市的实施细则,请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局(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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