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被查处3次信用等级为C
2016-08-04 16:44: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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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4日电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社部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表示,将根据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等评价企业守法诚信等级,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符合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因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就《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目前,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有效提高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尚未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已开展的地区也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统一、评价不够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明确要求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都对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我部制定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夯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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