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2016-08-04 11:12: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邢晓宇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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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4日电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案件流程监控的概念、原则和分工。根据《规定》,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流程监控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另外,《规定》明确了案管部门、办案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以及技术信息部门在流程监控中的分工配合。 《规定》明确了流程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诉讼权利保障、对外移送的案卷材料、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案件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审核、提示、监督,并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列举。 《规定》明确了流程监控的主要措施,特别是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发现问题途径包括,对受理和对外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向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核实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等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督促纠正的方法。同时,为加强对流程监控工作的管理和成果运用,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应当与办案人员业绩评价挂钩。 《规定》还明确了流程监控的责任,规定负有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预正常办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第三条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 (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 (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六)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 (七)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在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等是否规范; (二)应当制作的文书是否制作; (三)是否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处理空白文书; (四)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文书; (六)对文书样式中的提示性语言是否删除、修改; (七)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文书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印章、打印、送达; (八)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制作、使用文书的情形。 第九条在办案期限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 (二)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是否依法就变更办案期限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 (二)是否依法答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是否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四)是否依法向诉讼参与人送达法律文书; (五)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重大程序性决定; (六)是否依照规定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 (七)是否依法保证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 (八)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依法落实特殊程序规定; (九)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其他诉讼权利保障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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