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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不履行判决被强制执行 法院从账户扣508万

2016-08-04 07:00:18 王晓飞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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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法院强制划扣508万执行款

据了解,当年的民政事业建设处于2014年重组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该中心一直未履行判决。侯瑞昌于2016年1月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执行。

2月28日,市二中院从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事务中心的银行账户中划扣了508万余元作为执行款,该中心随即向市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该中心认为,法院执行划扣的银行账户为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法院从该账户扣划钱款严重影响该中心正常工作和承担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转。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将扣划的资金划回原账户。

在该案庭审中,该中心提交了北京市财政局向民政局出具的函件,证明涉案账户为基建资金专用账户。此外,还提交了相关文件证明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不能扣划。

2016年4月,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裁定。法院认为,该中心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依法扣划其在银行中的存款并无不当。

>>理由

法院强制划扣专用账户合法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亦无禁止法院对基建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此外,法院还认为,民政中心提交的证明,也不能证明法院扣划的款项为基建专用资金,从该中心提交的涉案账户进出项及对账单看,该账目还被用于其他用途,且该中心未证明涉案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的用途。

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裁定,驳回该中心的执行异议。该中心不服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复议。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机关法人财政资金的执行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未对基本建设专用资金的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

该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二中院扣划其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内的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昨日,记者联系到侯瑞昌,对方表示已与8月2日收到了法院打过来的执行款。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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