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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不履行判决被强制执行 法院从账户扣508万

2016-08-04 07:00:18 王晓飞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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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市民侯瑞昌状告北京市民政局和其下属的民政事业建设处(现更名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并获赔500万元。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市二中院划扣民政事业建设处账户内的508万余元(本息)。此后,对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账户属于专款专用,法院不能划扣执行。近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驳回被告的执行异议。昨天,侯瑞昌表示,已于8月2日收到执行款。

>>案情

公家侵占财产官司打多年

侯瑞昌诉称,1987年底,他承揽了北京某工程项目。为此,他先后投资3.2万元,组建了一支工程队。

第二年3月,承揽工程收尾,工程队净资产达到12万元,人员发展到80余人。当月,他还与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协商,达成了横向联合(联营)组建市政工程公司的口头协议,成立民政建安公司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四处”),市民政局建设处未投资。

侯瑞昌称,在随后的7年里,“四处”自身净资产发展到了1543.43万元。但是,1995年8月,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宣称“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

1991年至1995年期间,“四处”独资创办的多个子公司和经济实体,被民政事业建设处侵占。为此,侯瑞昌起诉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并追加市民政局为被告,要求返还总价值为1543.43万元的全部资产,赔偿经营性经济损失7400万元。

1999年,侯瑞昌将北京市民政局和其下属的民政事业建设处诉至市二中院。此后,该案经历了败诉、上诉、多次申诉、重审等司法程序。

>>判决

民政部门终审败诉赔500万

2013年5月,该案在市二中院再次重审开庭。

2014年12月4日,市二中院对侯瑞昌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侯瑞昌与民政事业建设处之间形成“横向联合”,系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且该协议在1988年至1995年8月期间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民政建安公司成立至重组改制,其法律属性应为国有。“四处”作为该公司内设机构,其财产应当是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侯瑞昌主张“四处”及下辖三产的资产及公司管理资料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被告返还,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侯瑞昌基于与民政事业建设处的“横向联合”协议将自有资金、材料、人员、设备注入“四处”,使其逐渐发展壮大。侯瑞昌对“四处”的经营管理与“四处”的发展有直接关系。法院斟酌认定被告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赔偿侯瑞昌500万元较为适宜。

宣判后,侯瑞昌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院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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