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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规定:干预司法应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

2016-07-29 07:13: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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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全面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印发

干预司法应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

判决遭报复、办案受骚扰、与领导“一言不合”直接被调离岗位……今后法官、检察官终于有望摆脱这些“糟心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共二十七条,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规定》的出台,对于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规定》以立足执法实际,明确部门分工,注重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强调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威胁和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快速出警、果断处置的义务。

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以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二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三是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为全面做好司法职业保障工作,《规定》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确保司法人员安全履职、免受滋扰。

此外,《规定》还对如何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作出规定,要求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要点

防止干预司法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司法人员调离

《规定》建立了多项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的制度机制。

一是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全面、如实记录并依法依规对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这样,有关“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法律规定,就有了刚性的制度保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铭溪坦言,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影响了法官依法裁判,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因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规定》无疑是保障法官不受干预、依法裁判的制度设计,从而破除不当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二是分别对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规定可执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

三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规范考核追责 确立错案责任追究标准以防不当担责

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有利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在规范考评考核方面,《规定》明确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规范考评考核办法的制定,即采取中央政法单位统一制定和地方适当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防止一些地方自行其是、乱设名目、出现偏差;二是规范考评考核结果的运用,明令要求不得采取末位淘汰、通报排名、接待上访不力等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

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以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

二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辩解、举证、接受听证、申请复议、复核、申诉、再申诉等权利;

三是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有损害法官、检察官声誉、名誉的言论、举报等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些措施,有利于司法人员消除顾虑,大胆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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