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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量评价信息网上买卖 网购你还敢信好评吗?

2016-07-29 06:48:28 吴秋余 郑嘉璐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刷单”行业规模惊人

专人培训分工明确,“卖好评”15分钟能挣6元

随着“刷单”对网购影响越来越大,一些电商平台也采取技术手段打击“刷单”行为。可为什么这种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为了搞清“刷单”交易的过程,笔者以大学生身份加入了一个“刷单”平台。

在新浪微博中,笔者搜索关键词“淘宝刷单”,发现以“网上兼职”“淘宝刷单”为名的微博铺天盖地。笔者随机挑选了一条,并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对方告诉笔者,想要做网上兼职,首先要成为该平台的会员。三级会员分别对应33、66、99元的入会费,级别不同,兼职种类及报酬也不同。

在转给客服33元“入会费”之后,笔者被拉进了一个名为“太阳团交流群1”的QQ群,此时该群有近1200个成员,而第二天同一时间,群内已经发展到1300多人。

客服告诉笔者,入群之后,要先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过了才能“刷单”。所谓“刷单”培训,其实是一段长达半个小时的“刷单”教程视频,在对每一个步骤都作出详细的说明与演示之后,“老师”专门强调:严禁刷手私聊商户,违反此规定的将被踢出。

交流群内还有专人负责考核新人,在完成相应考核后,笔者终于被拉进了名为“太阳淘宝放单群3”的QQ群。

这个群有800多人,既有放单的商家,又有接单的刷手。入群不久,就有商家放出单子:“天猫电脑远程单,3心起,周不过7,佣金6,夏季无袖真丝时尚连衣裙,货比一家1分钟,主宝贝5分钟,双收藏。”

这句“加密”的“刷单”信息大致意思是:“刷单”商品为“夏季无袖真丝时尚连衣裙”,“刷单”者至少具有3心以上的淘宝会员资格,“刷单”时,必须在商品页面浏览至少5分钟,同时要浏览其他同类商品1分钟以上进行比较,还要将卖家店铺和商品点击收藏,完成一次“刷单”可以得到6元的报酬,此外,同一个“刷单”者在淘宝每周“刷单”不得超过7次。

笔者了解到,其中浏览5分钟、比较1分钟、每周不超过7次的规定,是为了逃避淘宝平台技术监管采取的措施。

按照商家的要求,笔者在15分钟左右即完成了相关操作,在把各步操作截图发送给商家后,由商家远程操控完成了付款和买卖流程。当天晚上,笔者的支付宝账号便收到了6元的报酬。三天后,笔者依照约定在网上确认收货并给予了商家五星好评。

截至发稿时,笔者第一次加入的交流群已经加满了2000个成员的限额。以“放单”为关键字搜索QQ群,可以搜出近400个“刷单群”。此外,许多的“刷单”业务还会通过YY、QT等社交平台完成,“刷单”行业的实际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相比于淘宝商城里卖家较为隐蔽的“刷单”交易,一些购物平台卖家则公开“收购”好评,平台也似乎并不限制卖家“购买”好评的行为。在京东商城,不少第三方卖家都会在商品名称里直接打上“好评返现”“晒单送购物券”等标语,一款价格80元的儿童餐具,商品介绍的第一句就标明“好评返现10元”,而这款儿童餐具至今获得的评价100%为五星级好评。

-多次打击仍难杜绝

排名应凸显诚信度,“刷手”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刷单”扰乱正常的网购秩序,近年来监管部门和很多网购平台加强了这方面的惩治力度。

阿里巴巴集团负责平台管理的公关负责人杨树表示,一直以来,阿里巴巴都坚决反对“刷单”行为,目前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刷单”的措施,例如“刷单”产生的交易量将一律清零,参与“刷单”的双方将被封号、降权等。

据报道,今年5月份,阿里巴巴联手重庆工商破获亿元“刷单”案,将运营了五年的“刷单”网站“蓝天店主网”关停,上百万“刷单”流水资金被冻结。因法律及监管缺位,“刷单”组织者杨某夫妇通过购买搜索引擎关键词、QQ群推广的方式公开招揽生意,广告费高达每月上万元。截至案发,已有多个电商平台的数千家卖家参与,累计雇佣刷手达到18万多人。

此前,阿里巴巴也曾打掉过数千人的“刷单”团队,但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除了行政处罚和网络平台的监管措施,很难追究“刷单”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蒋海松认为,按现有的法律规定,“刷单”行为也属于违法,“这是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过各项法律规定针对‘刷单’行为的表述较为零散,不够系统,惩治力度也不够,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只有立法部门完善立法,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刷单’行为才能被有效遏制。”

张耕认为,目前打击“刷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现有制度和网购环境下,很难杜绝“刷单”行为,所以需要考虑优化排名制度,不宜再把好评、销量等作为排名的唯一依据,而要把诚信度、资质等作为更重要的参考指标,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轻信商家的好评记录。“在国外,电商普遍受到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管,出现‘刷单’行为时,首先会被认定是严重的逃税行为,税务部门惩罚力度非常大,卖家将付出相当高的违规成本,所以大量的、成产业链的‘刷单’现象很少出现。”张耕说。

蒋海松特别提醒,“刷单”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卖家和“刷单”平台的组织者,也包括参与其中的“刷手”,如果明知是虚假宣传、是“刷单”还参与,“刷手”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吴秋余郑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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