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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航行自由”冲击国际海洋秩序

2016-07-27 17:03:31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一段时间以来,美国在各种场合无端渲染所谓“航行自由”问题,并以此为借口强化自身在南海地区的军事存在。然而,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实为凭借自身军事实力,挑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国际海洋秩序,挑衅和损害包括中国在内几十个沿海国的主权和安全,破坏地区和平稳定。

美式“航行自由”不符合国际法

何为“航行自由”?二战结束后,联合国曾先后3次召开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通过了《公约》。《公约》中有关“航行自由”的规定,得到150多个国家的认可。

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认定,一国享有的航行与飞越自由包括两类,一是在另一国的领海领空内,一国行使航行与飞越自由要符合“无害通过”的标准,亦要经沿岸国批准,并应顾及该国的主权、安全和尊严;二是在领海之外,一国享有航行与飞越自由,但同样要顾及另一国的主权、安全和尊严。

早在1979年,美国卡特政府抢在《公约》签订前制订了“航行自由计划”。美国官方发表的公开声明称,该计划是为了挑战“过分的海洋权益声索”,其实施的对象是包括美国盟友在内的所有国家。“计划”中对于“过分的海洋权益声索”的定义包括六种情况:1.美国不承认的历史性海湾/水域主张;2.不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国际法习惯划定的领海基线主张;3.领海未超过12海里却对军舰的“无害通过”要求事先通知或许可,或在推进方式、运载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规定的主张;4.领海宽度超过12海里的主张;5.其他一些声称对12海里之外拥有管辖权的主张,如安全区等;6.违背《公约》的群岛主张。

该计划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当美国认为某国宣布的海洋政策主张违背了“航行自由”原则时,即派出军舰或飞机进行测试性航行或飞越,以确认自己主张的航行自由权没有受到影响。这包括以行使所谓的“无害通过权”为名,出动舰艇强行进入他国12海里领海;以行使所谓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权”为名,出动舰机强行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以行使所谓的“公海自由、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过权”为名,出动舰机强行进入他国视为内水的群岛水域。

然而,根据《公约》相关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外国军舰在其领海“非无害通过”,外国军舰在实施“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

显然,美国“航行自由计划”完全背离了《公约》和习惯国际法对航行自由所作规定。美国的计划原本就是针对《公约》有关规定的反制行动,实质上是将“航行自由”等同于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有学者指出,在这份“航行自由计划”中,美国同时扮演着“控诉方、法官、陪审员与行刑者”的角色。

1983年3月10日,里根总统发表“美国海洋政策声明”指出,尽管美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承认《公约》中有关航海权和航空权的规定反映了习惯法,并按照《公约》中除深海床采矿规定以外的规定行事。他强调:第一,美国打算接受并按照传统习惯中使用海洋的利益均衡原则行事,例如航行权和航空权。第二,美国将在全球海域依据《公约》反映出来的利益均衡原则行使和坚持其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由此可见,一方面,作为世界头号海洋强国,美国不愿其海洋霸权受约束,为规避履约义务而迟迟不加入《公约》,另一方面,却单方面强调自己享受《公约》项下的海洋权利。这样的双重标准集中体现了美国对待国际法“合则取,不合则弃”的虚伪,暴露了其根深蒂固的“帝国思维”。

事实证明,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实际上是对国际法上航行自由制度的破坏和滥用,是对《公约》倡导的海洋自由精神的破坏,也是对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破坏。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主任罗伯特·贝克曼教授一针见血指出,美国以“自由航行”避开意思更明确的字眼,但实际上谈的是“自由展开军事活动”。美国作家及外交政策分析人士本·雷诺兹称,“美国想要的‘航行自由’指的是在各国领海进行军事巡逻的权利,是军舰而非油轮的航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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