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购物不受消法保护? 专家认为 微信购物是一个真实交易过程 消费者理应受消法保护 “朋友圈”里各种卖面膜、名品包的个人账号越来越多,这种购物形式正在慢慢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甘肃省工商局近日发布警示称,“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一石激起千层浪,究竟“微信购物”算不算销售行为?卖家算不算经营者?买家算不算消费者? 甘肃省工商局近日发布警示称,“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电商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参与微信购物的人越来越多,市场监管者该如何应对? 朋友圈买到假“品牌包”投诉无门 刘小姐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她的微信“朋友圈”常能看到各种认识的朋友在推荐微店,她的表妹到澳洲留学,开了家微店代购UGG和绵羊油,同事的大学同学在日本工作,就在朋友圈代卖狮王儿童保温杯,还有在工作中新认识的朋友在朋友圈兼职卖马来西亚燕窝。 刘小姐告诉北青报记者,朋友圈里的新奇商品真的很诱人,自己忍不住尝试了一次。有一次,她在古驰官网上看到一款价格约800元的小手包,而朋友圈里一家微店也在卖同款小包,仅卖350元,还称“我表妹在美国黑色星期五大促销时抢购的货”。 刘小姐留言后,店主要求她加一个客服的微信号为好友,再通过微信下单,标注要什么货号、颜色,收货地址、联系人、电话等。 刘小姐等了一周未收到货,只得隔几天就催一次,店家给的微信好友常常隔一天半日才回复留言,还表示自己有时差,不太方便。终于,刘小姐盼了很久之后收到货,拿到手里的包与图片色差很大、质感也差很多,对方拒绝更换或退货,也拒绝继续沟通,直接把她拉黑了。 刘小姐告诉北青报记者,在微信朋友圈的这次购物让她“憋了一肚子气”,回想起来整个过程都有风险,完全不在自己的控制中。“如果在其他电商购买东西,实在不给退换,还可以通过给‘差评’警示其他买家,或通过电商的客服投诉。在微信朋友圈购物,买家的地位处于弱势,维权渠道匮乏,还投诉无门。” 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 7月21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12315指挥中心接收登记消费者情况反映84548件。其中,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工商部门还在报告里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 福建省消委会也曾在4月时表示,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虽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建议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专家: 不能搞“白马非马”论 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搞“白马非马”论。微信购物是一种公开的销售行为,商家收到钱款发货,腾讯提供了技术平台,即便朋友圈卖货的人可能是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并不影响这是一个真实的交易过程。在微信上购物的消费者理应受到消法的保护。 根据新消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消法中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微信购物是交易主体间的买卖行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虽有可能是熟人营销,但符合商品交易原则,应当适用于新消法。 刘俊海认为,工商部门应对微信购物等加强研究,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或者向新兴的“互联网+商业”的领域倾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而不是拒绝将“微信购物”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 “注册不意味着要收税,政府可以通过免税等形式鼓励互联网+创业”,刘俊海表示,在政府鼓励“万众创新”的今日,工商部门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三证合一”后,注册个体营业执照或一人有限公司等都很便捷,微信的商家应尽快取得合法的商事主体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 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图示制作/潘璠 |
相关阅读:
- [ 07-26]龙海6岁小男孩迷路走失 警方朋友圈接力寻找父母
- [ 07-26]唐萍的朋友圈,一条微信汇聚的暖流
- [ 07-26]一项调查显示35.8%受访者想关闭朋友圈
- [ 07-25]In23团队汇聚朋友圈力量 6天募集善款16万元
- [ 07-24]宫颈癌疫苗上市刷爆朋友圈 能否让宫颈癌远离女性?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