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猝死 谁能给开死亡证明?
在卫生间晕倒被同事送医 因无死亡证明遗体不能火化
7月19日中午,朝阳区酒仙桥附近某公司一男性员工忽然在卫生间晕倒,被同事送往医院后抢救,最终被医院诊断为猝死。但由于没有相关单位为其出具死亡证明,死者陈尸太平间一个星期不能火化。昨日,警方出面做尸检并将出具相关证明。家属质疑称:“我们认可猝死,却为何还非要走到尸检那一步。”
事件 男子厕所晕倒后猝死
7月19日中午,酒仙桥附近某公司一男性员工忽然晕倒,被同事送到附近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同事及家属在为其办死亡证明时被相关部门推诿,死者陈尸太平间一周不能火化。据死者同事孙女士介绍,去世的同事胡某32岁,未婚,河北人。7月19日中午11点半左右,胡某在公司卫生间晕倒被保洁发现。“发现的时候他已经失去意识,但还有心跳。我们打了120,但说20分钟才能到,我们同事就自己开车把他送去了华信医院,那天不堵车十几分钟就到了。”
孙女士称,胡某在被送进急诊室十几分钟后,医生说病人心电图很乱,可能保不住命,让通知家属。又过了十几分钟后,医生宣布胡某死亡。“医生说是猝死,死者的家属下午两三点赶到了医院,警方来人排除了自杀和他杀,家属也认可不做尸检,警方就走了。”
孙女士称,当时主治医生说医院可以给开死亡证明,但因为家属来得匆忙,没有带户口簿,主治医生说之后开也可以,但没想到周五拿来户口簿再次到医院要求开死亡证明时,医院却不给开了。
孙女士说,胡某的父亲都七十多岁了,又是外地人,公司出面为胡某办相关手续,可同事们却被一纸“死亡证明”难坏了,被各个部门推来推去。孙女士介绍,华信医院急诊科大夫不给开证明,说胡某在来医院前就已经死了,医院不能给开。而对于这一说法,孙女士并不认可,“抢救了那么长时间,开了几千块钱的药,怎么能说送医院之前就死了,那还有抢救的必要吗?”根据其出示的处方,上面确实有多巴胺、肾上腺素等多种药物。
医院又将此事推给街道,街道办则称是社区医院开证明。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再次致电相关部门也没能得到一个明确答复。酒仙桥街道工作人员称,街道不是开死亡证明的地方,应该是医院或者社区医院开。而将台社区医院称,医院有抢救记录应该是医院开,死在家里才是社区医院开。北京卫计委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称,医院实施了抢救后死亡,应该是医院开,如果送医前死亡应该由居住地的社区医院开。
回应
医院称死者死因不详
昨日,华信医院发布声明称,胡某在到达医院时已无生命迹象,经急诊科医护人员积极抢救,仍无生命迹象。因不知其死因,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因此院方不能为其开具《死亡证明书》。
声明称,胡某7月19日12点被同事送至华信医院急诊科,经急诊医生查体确认该人已无生命迹象。到达医院时距同事发现已过30分钟至40分钟。经医生查体,呼之不应。口唇及颜面青紫,未触及大动脉波动,无心音,无自助呼吸,双侧瞳孔散大达边缘,对光反射消失。立即予以心电监护,显示心率为0,直线,无血压,立即予心肺复苏,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建立静脉通路,仍无生命迹象。医生与其同事确认胡某到院前已死亡。
医院称,在其同事的强烈要求下,本着“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100%的努力”抢救患者的原则,予以继续抢救及硫酸氢钠、氯化钾、多巴胺等药物及电除颤等措施施救,持续抢救近30分钟仍无生命迹象,于12点52分确认抢救无效后放弃施救。13点因患者死因不详,院方报警并通知其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所。
医院称,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结果
警方尸检后开证明
据胡某哥哥介绍,上周五遭到多个部门推诿后,再次到华信医院协商,由于情绪激动,双方被带到了派出所。之后院方出具了一份院前死亡证明,考虑胡某是院前死亡,开具证明。在这份声明中,有急诊医生签字并盖有医院公章,但胡某的年龄被写成了23岁。这引起了家属的强烈不满,并称这份证明没有任何用处。
昨日,家属和医院证实警方介入,并将胡某尸体接走,并由警方为其家属办理死亡证明相关事宜。
胡某哥哥说,实在是没有办法,头七都过了,还不能火化,只能走尸检这一步,不能再为弟弟保全遗体。胡某哥哥说,如果当时医生没有承诺可以开死亡证明,就不会拖到现在。“我们家属认可猝死这一结果,为何还非要走到尸检这一步?”
文/本报记者 匡小颖 线索提供/刘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