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 医院称死者死因不详 昨日,华信医院发布声明称,胡某在到达医院时已无生命迹象,经急诊科医护人员积极抢救,仍无生命迹象。因不知其死因,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因此院方不能为其开具《死亡证明书》。 声明称,胡某7月19日12点被同事送至华信医院急诊科,经急诊医生查体确认该人已无生命迹象。到达医院时距同事发现已过30分钟至40分钟。经医生查体,呼之不应。口唇及颜面青紫,未触及大动脉波动,无心音,无自助呼吸,双侧瞳孔散大达边缘,对光反射消失。立即予以心电监护,显示心率为0,直线,无血压,立即予心肺复苏,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建立静脉通路,仍无生命迹象。医生与其同事确认胡某到院前已死亡。 医院称,在其同事的强烈要求下,本着“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100%的努力”抢救患者的原则,予以继续抢救及硫酸氢钠、氯化钾、多巴胺等药物及电除颤等措施施救,持续抢救近30分钟仍无生命迹象,于12点52分确认抢救无效后放弃施救。13点因患者死因不详,院方报警并通知其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所。 医院称,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结果 警方尸检后开证明 据胡某哥哥介绍,上周五遭到多个部门推诿后,再次到华信医院协商,由于情绪激动,双方被带到了派出所。之后院方出具了一份院前死亡证明,考虑胡某是院前死亡,开具证明。在这份声明中,有急诊医生签字并盖有医院公章,但胡某的年龄被写成了23岁。这引起了家属的强烈不满,并称这份证明没有任何用处。 昨日,家属和医院证实警方介入,并将胡某尸体接走,并由警方为其家属办理死亡证明相关事宜。 胡某哥哥说,实在是没有办法,头七都过了,还不能火化,只能走尸检这一步,不能再为弟弟保全遗体。胡某哥哥说,如果当时医生没有承诺可以开死亡证明,就不会拖到现在。“我们家属认可猝死这一结果,为何还非要走到尸检这一步?” 文/本报记者 匡小颖 线索提供/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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