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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力促私募行业良性发展

2016-07-18 21:15:3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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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分析人士指出,《暂行规定》的出台既有利于保护合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私募资管行业的良性发展形成保障。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监管思路,有利于引导机构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正轨,真正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对接投融资需求的应有作用。

划定“红线” 厘清规范边界

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表示,《暂行规定》针对当前私募资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底线监管的角度规定了“降杠杆、控风险”以及合规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证监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落实资产管理人受托责任要求的重要抓手。

“对症下药”让《暂行规定》更加有的放矢,尤其是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的一些新问题。例如大量发行高杠杆的股票型结构化资管产品,对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较大扰动;违规开展配资业务,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便利,甚至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等。

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介绍,随着上述问题的出现以及资本市场外部环境的变化,原先以自律监管为主的规则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要求。为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简称《八条底线》)修订工作于去年底启动,并在《八条底线》实践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暂行规定》。

从主要内容来看,《暂行规定》推出四条主要举措,为私募资管业务厘清了规范边界。一是规范私募产品销售推介行为,二是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三是进一步划清业务红线,四是加强规范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其中的多项具体措施影响深远,比如禁止资管产品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销售材料不得采取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股票类和混合类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

分析人士指出,近年来,部分机构在资产管理的“外衣”下开展了大量本质上属于信贷、投行或经纪的业务,例如通过结构化产品给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在产品内部间接实现配资加杠杆等。监管部门推出上述针对性措施,将是私募资管行业迈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步骤。通过划清业务红线等举措,将促进私募资管行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

《暂行规定》出台后,相关部门和经营机构推出了进一步落实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4月15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也于7月15日起开始施行,该《管理办法》被视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举措。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于7月15日发布了《关于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设立、运作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监测信息。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和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风险管控机制以及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选聘符合《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签订委托协议,并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材料中进行充分披露。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时,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市场对规则出台已有充分预期,并且规则已作出科学化的过渡安排,预期不会对存续产品和市场运行造成冲击。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介绍,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有序规范私募资管业务,《暂行规定》未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而是充分尊重市场运行规律,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了过渡期安排,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平稳运行不受影响。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将按规定做好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等日常工作。对发现违反《暂行规定》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将及时报告证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

消除乱象利于长期发展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但是,私募资管市场存在的不足也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上指出,面向非特定对象的公募产品和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产品缺少统一标准。在市场低迷时,各类理财产品提供“刚性兑付”,混淆资产管理本质,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市场繁荣时,大量理财资金充当分级产品“优先级”,助涨助跌,加剧投资者风险。大量理财资金不规范接入资产管理市场,“刚性兑付”产品穿上资产管理外衣,助长了相信无风险高收益的投机文化,冲击资产管理本质和理财文化根基。

在此背景下,今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基金业协会在4月29日召开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约2000家,协会将按照《公告》要求予以注销。同时,初步统计显示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00余家。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将予以注销登记。

“资产管理业供给侧改革”的路径似乎逐步显现。分析人士强调,《暂行规定》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思路,严格厘清各类业务的规范边界,将有利于引导机构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正规,真正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对接投融资需求的应有作用。监管趋严将促使私募行业良性洗牌,优秀的私募机构将得益于日趋完善的机制获得极大发展,有利于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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