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力促私募行业良性发展
2016-07-18 21:15:3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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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分析人士指出,《暂行规定》的出台既有利于保护合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私募资管行业的良性发展形成保障。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监管思路,有利于引导机构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正轨,真正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对接投融资需求的应有作用。 划定“红线” 厘清规范边界 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表示,《暂行规定》针对当前私募资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底线监管的角度规定了“降杠杆、控风险”以及合规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证监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落实资产管理人受托责任要求的重要抓手。 “对症下药”让《暂行规定》更加有的放矢,尤其是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的一些新问题。例如大量发行高杠杆的股票型结构化资管产品,对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较大扰动;违规开展配资业务,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便利,甚至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等。 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介绍,随着上述问题的出现以及资本市场外部环境的变化,原先以自律监管为主的规则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要求。为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简称《八条底线》)修订工作于去年底启动,并在《八条底线》实践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暂行规定》。 从主要内容来看,《暂行规定》推出四条主要举措,为私募资管业务厘清了规范边界。一是规范私募产品销售推介行为,二是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三是进一步划清业务红线,四是加强规范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其中的多项具体措施影响深远,比如禁止资管产品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销售材料不得采取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股票类和混合类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 分析人士指出,近年来,部分机构在资产管理的“外衣”下开展了大量本质上属于信贷、投行或经纪的业务,例如通过结构化产品给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在产品内部间接实现配资加杠杆等。监管部门推出上述针对性措施,将是私募资管行业迈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步骤。通过划清业务红线等举措,将促进私募资管行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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