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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特约

2016-07-14 16:02:48 杨泽伟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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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泽伟博士 武汉大学法学院与中国边界海洋研究院教授

2016年7月12日,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作出了所谓的裁决。然而,从“仲裁庭”的组成及其运行来看,该裁决不但是非法的和无效的,而且“仲裁庭”强行扩权破坏了国际法律秩序。

1.“仲裁庭”的组成没有体现亚洲法律文化。

“仲裁庭”是由如下五名仲裁员组成:加纳的托马斯·门萨、德国的吕迪格·沃尔夫鲁姆、法国的让—皮埃尔·科特、荷兰的阿尔弗莱德·松斯、波兰的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可见,“仲裁庭”有四人为欧洲人、一人为非洲人,而没有一人为亚洲人。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9条的规定:“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同样,“仲裁庭”的组成也应当遵守类似的规定,确保仲裁员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因此,“仲裁庭”在裁决两个亚洲国家间的案件时,亚洲籍仲裁员的缺位无疑会影响该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2.“仲裁庭”无视菲律宾提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

虽然中菲南海争端比较复杂,属于多层次、且具因果关系的法律争端,但是究其实质为:两国有关黄岩岛和“卡拉延群岛”的领土主权争端,以及两国因海洋权利主张重叠而形成的海域划界争端。然而,中菲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既没有被菲律宾提交仲裁,也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因此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和“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

3.“仲裁庭”罔顾中国在南海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1947年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上述行动一再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既然“仲裁庭”无权解决中菲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那么“仲裁庭”的裁决当然也不能否定或影响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4.“仲裁庭”强行扩权违背了国际仲裁的基本要求。

根据现代国际法,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序文也明确指出:“提出仲裁的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

众所周知,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一直坚持由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事实上,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也早有共识。例如,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况且,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就已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可见,“仲裁庭”强行扩权违背了国际仲裁要基于国家同意原则的基本要求。

5.“仲裁庭”强行扩权破坏了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律秩序。

现代国际法律秩序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的。各国之间既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也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更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在各主权国家之间,不存在“垂直的”义务,只存在“水平”的义务。因此,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争端当事国可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0条对此也明确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然而,“仲裁庭”不顾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的基本立场而强行做出裁决,这种扩权行为必将破坏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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