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南海仲裁案于7月12日由仲裁庭作出所谓最终裁决。南海仲裁案的实质核心为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问题和中菲海洋划界问题,对此,中国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基本立场。
2006年,中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明确指出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确信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仲裁非法无效。
首先,仲裁庭对南海“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不具有管辖权。
“历史性权利”往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尚无明确可适用的国际法律。菲律宾认可的《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制度》,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否定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依据。事实上,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早在1947年民国政府公布南海“断续线”之前就已形成。南海“断续线”本身就是一条岛礁归属线,否定 “南海断续线”就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不受仲裁庭管辖。
其次,海洋地物法律地位的判定与领土主权不可分割。
根据“陆地统治海洋”的国际法原则,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低潮高地是否被据为领土,属于领土法的规范对象,而非海洋法管辖范围,因而不能适用《公约》。在领土归属确定的前提下,如果其他国家对该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提出质疑或者提出了重叠的海洋权利主张,才会产生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必要。菲律宾不承认中国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却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断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是本末倒置,违背了《公约》的旨意和原则。
第三,基于对有关岛礁的主权以及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中国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活动正当合法。
菲律宾认为中国侵犯了其依据公约享有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然而侵权的前提是权利的存在和确定,事实上中菲尚未进行海域划界。菲律宾表面上不要求进行划界,却请求仲裁庭裁定部分岛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这实际是在变相地要求仲裁庭进行海域划界。
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任何仲裁请求做出裁定,都不可避免地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岛礁以及其他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从而产生海域划界的实际效果。因此,南海仲裁违背《公约》相关规定,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是无效的,中国秉持 “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基本立场,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利。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副教授 蒋小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