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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2016-07-13 15:52:28  来源:外交部网站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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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

45.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承认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

46. 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1952年,日本政府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年,由时任日本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签字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第十五图《东南亚图》,把和约规定日本必须放弃的西沙、南沙群岛及东沙、中沙群岛全部标绘属于中国。

47. 1955年10月,国际民航组织在马尼拉召开会议,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菲律宾、南越和中国台湾当局派代表出席,菲律宾代表为会议主席,法国代表为副主席。会议通过的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在南沙群岛加强气象观测,而会上没有任何一个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或保留。

48. 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明确指出:“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9月14日,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照会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郑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项决定”。

49. 1956年8月,美国驻台机构一等秘书韦士德向中国台湾当局口头申请,美军人员拟前往黄岩岛、双子群礁、景宏岛、鸿庥岛、南威岛等中沙和南沙群岛岛礁进行地形测量。中国台湾当局随后同意了美方的申请。

50. 1960年12月,美国政府致函中国台湾当局,“请求准许”美军事人员赴南沙群岛双子群礁、景宏岛、南威岛进行实地测量。中国台湾当局批准了上述申请。

51. 197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本重申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

52. 据法新社报道,1974年2月4日,时任印度尼西亚外长马利克表示,“如果我们看一看现在发行的地图,就可以从图上看到帕拉塞尔群岛(西沙群岛)和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群岛)都是属于中国的”;由于我们承认只存在一个中国,“这意味着,对我们来讲,这些群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53. 1987年3月17日至4月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了该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全球海平面观测系统实施计划1985-1990》(IOC/INF-663 REV)。该文件建议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纳入全球海平面观测系统,并将这两个群岛明文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执行该计划,中国政府被委任建设5个海洋观测站,包括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上各1个。

54. 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在许多国家出版的百科全书、年鉴和地图都将南沙群岛标属中国。例如,1960年美国威尔德麦克出版社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1966年日本极东书店出版的《新中国年鉴》;1957、1958和1961年在联邦德国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1958年在民主德国出版的《地球与地理地图集》;1968年在民主德国出版的《哈克世界大地图集》;1954至1959年在苏联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57年在苏联出版的《外国行政区域划分》附图;1959年在匈牙利出版的《世界地图集》;1974年在匈牙利出版的《插图本世界政治经济地图集》;1959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出版的《袖珍世界地图集》;1977年在罗马尼亚出版的《世界地理图集》;1965年法国拉鲁斯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政治与经济地图集》;1969年法国拉鲁斯出版社出版的《拉鲁斯现代地图集》;1972年和1983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中所附地图和1985年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以及1980年日本国土地理协会出版的《世界与各国》附图等。

二、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

55. 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问题。此外,随着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还出现了海洋划界争议。

(一)菲律宾非法侵占行为制造了中菲南沙岛礁争议

56. 菲律宾的领土范围是由包括1898年《美西和平条约》(《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关于菲律宾外围岛屿割让的条约》(《华盛顿条约》)、1930年《关于划定英属北婆罗洲与美属菲律宾之间的边界条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条约确定的。

57. 中国南海诸岛在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外。

58. 20世纪50年代,菲律宾曾企图染指中国南沙群岛。但在中国坚决反对下,菲律宾收手了。1956年5月,菲律宾人克洛马组织私人探险队到南沙群岛活动,擅自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称为“自由地”。随后,菲律宾副总统兼外长加西亚对克洛马的活动表示支持。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于5月29日发表声明,严正指出:南沙群岛“向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同时,中国台湾当局派军舰赴南沙群岛巡弋,恢复在南沙群岛太平岛上驻守。此后,菲律宾外交部表示,克洛马此举菲律宾政府事前并不知情,亦未加以同意。

59.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先后以武力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提出非法领土要求。1970年8月和9月,菲律宾非法侵占马欢岛和费信岛;1971年4月,菲律宾非法侵占南钥岛和中业岛;1971年7月,菲律宾非法侵占西月岛和北子岛;1978年3月和1980年7月,菲律宾非法侵占双黄沙洲和司令礁。1978年6月,菲律宾总统马科斯签署第1596号总统令,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连同周边大范围海域称为“卡拉延岛群”(“卡拉延”在他加禄语中意为“自由”),划设“卡拉延镇区”,非法列入菲律宾领土范围。

60. 菲律宾还通过一系列国内立法,提出了自己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主张。其中部分与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产生冲突。

61. 菲律宾为掩盖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实现其领土扩张的野心,炮制了一系列借口,包括:“卡拉延岛群”不属于南沙群岛,是“无主地”;南沙群岛在二战后是“托管地”;菲律宾占领南沙群岛是依据“地理邻近”和出于“国家安全”需要;“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菲律宾“有效控制”有关岛礁已成为不能改变的“现状”等。

(二)菲律宾的非法主张毫无历史和法理依据

62. 从历史和国际法看,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张毫无根据。

63. 第一,南沙群岛从来不是菲律宾领土的组成部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已由一系列国际条约所确定。对此,菲律宾当时的统治者美国是非常清楚的。1933年8月12日,美属菲律宾前参议员陆雷彝致信美国驻菲律宾总督墨菲,试图以地理邻近为由主张一些南沙岛屿构成菲律宾群岛一部分。有关信件被转交美国陆军部和国务院处理。1933年10月9日,美国国务卿复信称,“这些岛屿……远在1898年从西班牙获得的菲律宾群岛的界限之外”。1935年5月,美国陆军部长邓恩致函国务卿赫尔,请求国务院就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屿提出领土要求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表意见。美国国务院历史顾问办公室一份由博格斯等签署的备忘录指出,“显然,美国毫无根据主张有关岛屿构成菲律宾群岛的一部分。”8月20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复函美国陆军部长邓恩称,“美国依据1898年条约从西班牙获得的菲律宾群岛的岛屿仅限于第三条规定的界限以内”,同时关于南沙群岛有关岛屿,“需要指出的是,没有任何迹象显示西班牙曾对这些岛屿中的任何一个行使主权或提出主张”。这些文件证明,菲律宾领土从来不包括南海诸岛,这一事实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所承认。

64. 第二,“卡拉延岛群”是菲律宾发现的“无主地”,这一说法根本不成立。菲律宾以其国民于1956年所谓“发现”为基础,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称为“卡拉延岛群”,企图制造地理名称和概念上的混乱,并割裂南沙群岛。事实上,南沙群岛的地理范围是清楚和明确的,菲律宾所谓“卡拉延岛群”就是中国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南沙群岛早已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绝非“无主地”。

65. 第三,南沙群岛也不是所谓的“托管地”。菲律宾称,二战后南沙群岛是“托管地”,主权未定。菲律宾的说法从法律和事实看,都没有根据。二战后的“托管地”,均在有关国际条约或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相关文件中明确开列,南沙群岛从未出现在上述名单上,根本就不是“托管地”。

66. 第四,“地理邻近”和“国家安全”都不是领土取得的国际法依据。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部分领土远离其本土,有的甚至位于他国近岸。美国殖民统治菲律宾期间,就菲律宾群岛附近一座岛屿的主权与荷兰产生争端,美国以“地理邻近”为由提出的领土主张被判定为没有国际法依据。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侵占他国领土更是荒谬的。

67. 第五,菲律宾称,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位于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因此有关岛礁属于菲律宾或构成菲律宾大陆架组成部分。这一主张企图以《公约》所赋予的海洋管辖权否定中国领土主权,与“陆地统治海洋”的国际法原则背道而驰,完全不符合《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公约》序言规定:“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因此,沿海国必须在尊重他国领土主权的前提下主张海洋管辖权,不能将自己的海洋管辖权扩展到他国领土上,更不能以此否定他国主权,侵犯他国领土。

68. 第六,菲律宾所谓的“有效控制”是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础上的,是非法无效的。国际社会不承认武力侵占形成的所谓“有效控制”。菲律宾所谓“有效控制”是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赤裸裸的武力侵占,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国际法所明确禁止。菲律宾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础上的所谓“有效控制”,不能改变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基本事实。中国坚决反对任何人试图把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侵占的状态视为所谓“既成事实”或“现状”,中国对此绝不承认。

(三)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导致中菲出现海洋划界争议

69. 随着《公约》的制订和生效,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南海有关争议逐步激化。

70. 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根据国内法以及国际法,包括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71. 根据菲律宾1949年第387号共和国法案、1961年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1968年第5446号共和国法案、1968年第370号总统公告、1978年第1599号总统令、2009年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等法律,菲律宾公布了内水、群岛水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72. 在南海,中国的陆地领土海岸和菲律宾的陆地领土海岸相向,相距不足400海里。两国主张的海洋权益区域重叠,由此产生海洋划界争议。

三、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

73. 中国坚决捍卫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坚决反对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岛礁,坚决反对菲律宾依据单方面主张在中国管辖海域采取侵权行为。同时,从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出发,中国保持高度克制,坚持和平解决中菲南海有关争议,并为此作出不懈努力。中国就管控海上分歧以及推动海上务实合作等与菲律宾进行多次磋商,双方就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妥善管控有关分歧达成重要共识。

(一)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共识和承诺

74. 中国一贯致力于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各国发展友好关系。

75. 1975年6月,中菲关系实现正常化,两国在有关公报中明确指出,两国政府同意不诉诸武力,不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所有争端。

76. 实际上,中国在解决南海问题上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倡议,首先是对菲律宾提出的。1986年6月,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在会见菲律宾副总统萨尔瓦多·劳雷尔时,指出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同时针对有关分歧表示,“这个问题可以先搁置一下,先放一放。过几年后,我们坐下来,平心静气地商讨一个可为各方接受的方式。我们不会让这个问题妨碍与菲律宾和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1988年4月,邓小平在会见菲律宾总统科拉松·阿基诺时重申“对南沙群岛问题,中国最有发言权。南沙历史上就是中国领土,很长时间,国际上对此无异议”;“从两国友好关系出发,这个问题可先搁置一下,采取共同开发的办法”。此后,中国在处理南海有关争议及同南海周边国家发展双边关系问题上,一直贯彻了邓小平关于“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

77.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就通过谈判管控和解决中菲南海有关争议提出一系列主张和倡议,多次重申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立场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明确表示反对外部势力介入,反对南海问题国际化,强调不应使争议影响两国关系的发展。

78. 1992年7月,在马尼拉举行的第25届东盟外长会议发表《东盟关于南海问题的宣言》。中国表示,赞赏这一宣言所阐述的相关原则。中国一贯主张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有关领土问题,反对诉诸武力,愿在条件成熟时同有关国家谈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79. 1995年8月,中菲共同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表示,“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此后,中国和菲律宾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通过双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问题的有关共识,例如:1999年3月《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200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等。

80. 2002年11月,中国同东盟10国共同签署《宣言》。各方在《宣言》中郑重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81. 此后,中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各自在《宣言》中作出的郑重承诺,例如:200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201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等。

82. 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中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的以下共识和承诺:一是有关争议应在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之间解决;二是有关争议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三是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

83. 中菲双方多次重申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并多次强调有关谈判应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开展,上述规定显然已产生排除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的效果。特别是1995年的联合声明规定“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这里的“最终”一词明显是为了强调“谈判”是双方已选择的唯一争端解决方式,并排除包括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在内的任何其他方式。上述共识和承诺构成两国间排除通过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解决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协议。这一协议必须遵守。

(二)妥善管控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之间的共识

84. 中国一贯主张,各方应通过制定规则、完善机制、务实合作、共同开发等方式管控争议,为南海有关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良好氛围。

85.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菲就管控争议达成一系列共识:一是在有关争议问题上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的行动;二是坚持通过双边磋商机制管控争议;三是坚持推动海上务实合作和共同开发;四是不使有关争议影响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86. 中菲还在《宣言》中达成如下共识: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在和平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前,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互信;探讨或开展在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的合作。

87. 中菲曾就管控分歧、开展海上务实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88. 1999年3月,中国和菲律宾举行关于在南海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首次会议,双方发表的《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指出,“双方承诺根据广泛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争议,……双方同意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的行动。”

89. 2001年4月,中菲发表的《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指出,“双方认识到两国就探讨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双边磋商机制是富有成效的,双方所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与共识对维护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90. 2004年9月,在中国和菲律宾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南中国海部分海域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经中菲双方同意,2005年3月,中国、菲律宾、越南三国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商定三国的石油公司在三年协议期内,在约14.3万平方千米海域的协议区内完成一定数量的二维和/或三维地震测线的采集和处理工作,对一定数量现有的二维地震测线进行再处理,研究评估协议区的石油资源状况。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表示,“双方认为,南海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为本地区合作的一个示范。双方同意,可以探讨将下一阶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强本地区建立互信的良好势头。”

91.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菲律宾方面缺乏合作意愿,中菲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陷于停滞,中菲越三方联合海洋地震考察工作也未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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