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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行政权力划定18个“不得”

2016-07-08 08:50:29 赵展慧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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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胡祖才介绍《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立和实施情况时表示,《意见》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有五项措施保障制度落实,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也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

以自我审查为主,同时也强调外部监督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并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胡祖才表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但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存在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等不公平竞争现象,《意见》的制定出台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全面系统地为公平审查提供了遵循,实际上也是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胡祖才介绍,《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意见》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此次《意见》也明确了审查方式,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胡祖才表示,自我审查的同时也强调外部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

保障制度有效落实,胡祖才介绍了五方面措施:一是分步实施,7月1日起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先行实施,2017年起县市政府及各个部门在省级政府指导下全面推开;二是加强指导,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三是定级评估实施效果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条件成熟时要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四是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和机制;五是强化执法,根据《反垄断法》大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督促政府制定机关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清理存量政策要分类处理,与产业政策并不矛盾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否只针对新出台的政策?针对这一疑问胡祖才表示,此次意见明确“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对已经实施的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来说是“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进行清理”。

胡祖才介绍,存量政策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要进行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对于以合同形式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如果中止执行的话会带来重大影响的,对这类情况要设置过渡期,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经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同时,很多人关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会对产业政策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人认为产业政策带来的一些补贴本身妨碍公平竞争。胡祖才表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恰恰为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机制,也就是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

胡祖才解释,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目标一致但着力点和作用方式不同,竞争政策主要是着眼于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实际是着眼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引导促进产业的发展。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是可以相互协调的。胡祖才认为,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确保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能贯穿公平竞争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让两种政策能够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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