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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2016-07-01 17:37:27  来源:发改委网站  责任编辑:李霖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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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案例十三:将应由委托人缴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由借款人支付。

A银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共办理委托贷款业务76笔,全部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金额1535万元。

根据A银行收费价目表的规定,委托贷款服务内容是“受委托人委托进行资金投向监管和利息划转,协助委托人进行贷后管理并催收贷款本息,协助委托人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处理”,这表明委托贷款服务是银行为委托人服务,应向委托人进行收费,除非委托方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由借款人承担。在委托人未与借款人约定的前提下,A银行向借款人收取委贷手续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转嫁成本

案例十四:转嫁贷款抵押登记费。

A银行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过程中,没有支出抵押登记费,而是由借款人或者抵押人承担,经查,A银行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显示未支出抵押登记费,相关情况说明和负责人的笔录证明抵押登记费由抵押人承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抵押登记费应由作为权利人的银行一方承担,故A银行存在转嫁成本的违规现象。

五、强制服务并收费

案例十五:向贷款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

A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分别以1888元、3888元、5888元、8888元的标准(或其中两个标准以上)向57名办理个人贷款的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涉嫌违规。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该行下发通知要求在办理个贷的同时配比业务收入。该行于2013年7月26日给行内个贷团队下发了《关于加强服务收入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29日起上报审查的个贷业务必须逐笔配比服务收入,服务收入除满足执行利率与定价利率之间利差50%左右标准外,原则上还要不低于贷款额的2%。

二是该行个人信贷业务中的《情况说明》,明确写明借款人同意缴纳汇款套餐费。如该行调查人员向行领导起草的关于某借款人《情况说明》中写有“借款人同意缴纳财务顾问费,即同时办理我行的8888元和5888元的两款汇款套餐业务”的表述。三是该行《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情况统计表》和对贷款申请人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收费凭证表明该行收取了此项费用。

案例十六: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并加重企业负担。

2014年7月,A银行强制B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融资,并增加企业负担,主要事实如下:

B公司于2014年7月向A银行提出总额4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随后A银行进行了放款。放款后A银行要求B公司将贷款全部作为保证金,并据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B企业在本行贴现。B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仅3830万元,除支付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之外,还支付了4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和贴现利息164万元。与采取流动资金贷款相比,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35%。

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案例十七:违规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2011年7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检查发现,一些网点存在7月1日后违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与《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要求相违背。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总行违反规定,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分别致使其银行营业网点7月13日和7月9日后才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7月1日至5日违规收取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责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违规收费全额退还给客户;对于7月6日后仍在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除依法责令退还外,要处以违规收费金额5倍的罚款。

对于部分商业银行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时间的行为,8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关银行作出罚款180-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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