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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2016-07-01 17:37:27  来源:发改委网站  责任编辑:李霖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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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文件汇编目录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6.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7.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8.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

9.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10.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11.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12.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号令)

规范性文件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

3.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

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银监发〔2006〕87号)

5.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

6.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

7.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8.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9.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发〔2002〕370号)

10.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有效期截止2016年9月5日)

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有效期自2016年9月6日起)

14.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533号)

附件2

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一、只收费不服务

案例一: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服务质价不符。

A银行涉嫌违规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未提供相关服务或少服务,主要事实如下:

1. 与贷款捆绑收费。

一是贷款定价时明确中间业务收入。如A银行2011年9月20日与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协议为该企业补充流动资金1.3亿元设计融资方案,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430.3万元,其中第一笔173万元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经查,A银行2011年9月28日向该电力工程公司贷款1.3亿元,在贷款定价申报表、贷款定价基本情况表、贷款定价计算表中分别注明中间业务收入172.9万元,中间业务收益调节系数1.33%,并在放贷理由中明确“贷款发放后预计中间业务收入172.9万元”,与收取的财务顾问费金额高度吻合,时间非常接近。

二是投融资顾问费的收取时间、建议融资金额与贷款发生时间、金额高度重合。如2011年4月15日A银行与某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3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1年4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间共分7次发放2.23亿元。与此同时,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双方共签订7份《投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每份协议签订日期和建议融资金额与放贷时间、放贷金额高度重合。

三是投融资顾问费与贷款金额存在比例关系。如A银行在2013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12笔收取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常年财务顾问费25.2万元。经测算,此项收费与贷款挂钩,收费标准为放贷金额7700万元×基准利率6.56%×上浮5%。

2. 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未提供或少提供相关服务。

一是融资方案报告书多从贷前调查报告摘抄,与企业申请贷款方案基本一致,没有个性化和实质性的服务内容。A银行2012年9月份收取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顾问费36万元,该公司2012年9月7日提出贷款申请,融资顾问服务报告书是贷前调查报告修改而成,2013年8月份再次收取该公司融资顾问费36万元,该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融资方案报告书还使用2012年9月贷款调查报告内容。A银行2012年4月24日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签订14.6亿元人民币贷款合同,于2012年6月提供融资方案设计报告书,融资建议方案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抄袭而来,甚至融资方案报告大篇幅地出现其他公司的数据和内容,抄袭痕迹明显。

二是部分服务报告出现较多逻辑问题或明显错误,后补痕迹明显。如2012年6月为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形成的融资顾问报告中有“近日铁道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实际上该文为2011年下发。经查,该融资顾问报告是从2011年的贷前调查报告中抄袭而来;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2012年11月,却出现了该企业2012年全年统计数据;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2012年1月20日,却出现了1月末的公司总资产等数据资料;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却出现“展望2012年”等表述,明显为抄袭2011年起草的贷前调查报告。

案例二:与贷款捆绑收取账户资金托管费,除自身职责外无实质性服务。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银行向包括B企业在内的6家贷款企业收取了18笔账户资金托管费,除了履行自身职责外没有其他实质性服务,违规收费金额660万元。主要事实如下:

1. 与贷款捆绑收费。

一是A银行所有资金托管企业的档案资料中都有向该行提交的《关于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督支付的申请》报告,说明业务托管的资金就是A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

二是收费标准与贷款利率水平挂钩。A银行审批信贷的内部文件《客户(项目)信贷准入通知书》均明确提出某项贷款的“综合收益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的要求,经推算,收取资金托管费与综合收益要求吻合。如A银行与某商业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4日签订5000万元的信贷合同,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6.15%),《客户(项目)信贷准入通知书》明确提出该项贷款的“综合收益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10%”。2012年10月25日A银行与该企业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协议托管资金为5000万元,协议托管资金业务手续费为75万元,收费金额与综合收益要求吻合。

2. 未提供实质性托管服务。

一是A银行资金托管协议明确的主要服务内容是开立托管账户、保管托管资金、根据甲方合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还本付息管理等,除此之外的服务内容还有提供托管报告,提供行业资讯等。经查,A银行提供的资讯信息主要来源于该行的外部信息资源库,均为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资料,无针对性。

二是多家贷款企业反映并不需要托管服务。调取A银行相关资料发现,6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就已确定了贷款使用方式,在申请提款时明确了贷款支付对象和支付时间,并在A银行放款到托管账户的当日或次日,即将款项支付给交易对象,托管账户仅为一个过渡性账户。如2013年8月23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650万元,B公司在银行放款当天即将全部金额从托管账户转走。

案例三: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顾问费,无实质性服务。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对公贷款过程中,A银行向B公司等3家贷款企业收取了融资顾问费5笔,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违规收费金额780万元。主要事实如下:

1. 融资顾问费与贷款捆绑强制收取。

一是从投融资顾问协议和贷款审批文件来看,融资标的金额等于贷款金额。如2012年6月21日与B公司签订的《投融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约定,本次融资标的额为6000万元,2012年6月28日A银行获批向该公司发放一笔6000万元的贷款,投融资标的金额与贷款金额相等。

二是从投融资顾问业务实际操作流程来看,银行发放贷款与融资成功紧密相关。如与B公司签订的《投融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约定,乙方(A银行)为甲方(B公司)成功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成功费,具体标准为本次融资标的额6000万元的2.3%(即6000万元×2.3%=138万元)。2012年6月29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一笔6000万元贷款,相当于为该公司注入了融资标的金额,B公司于同日向A银行支付了一笔138万元的融资顾问服务费。

三是签订投融资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进一步佐证了收费与贷款捆绑的事实。如A银行于2012年6月21日与B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协议,6月29日向该公司收取融资顾问费,同一天向其发放了贷款。

2. 融资顾问服务缺乏针对性、个性化,没有实质性服务。

一是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如与B公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经比对,实际服务档案中没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的相关资料。

二是服务无针对性。如向B公司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多为银行业务和产品介绍,对几种融资方式只是做了介绍性说明,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议。

三是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如向B公司提供的财务分析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

四是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如2012年1月至3月与B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投融资顾问协议,先后收取了两笔融资顾问费211.5万元和282万元。经比对,A银行向B公司提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该公司基本情况、融资方案、方案遵循的原则、项目管理与服务、总体评价及建议五个方面,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

五是服务记录造假,同一客户经理同一时间为两家企业提供服务。根据A银行提供的收费档案中《回访记录》显示,某客户经理于2013年1月7日上午10点至11点期间同时为两家客户提供上门服务,且两家企业距离较远。

案例四:与贷款捆绑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存在质价不符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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