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经常在室内执勤的保安该不该拿高温津贴?在南宁市某公司工作的保安黄某,为了410元的高温补贴差额,闹上了法院。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黄某有资格获得足额高温补贴,该公司要支付给黄某310元的高温补贴差额。 不满高温补贴 保安申请劳动仲裁 黄某2014年11月到某公司当保安。该公司共设有5个保安值班岗位,其中一个是巡逻岗、4个是固定岗,保安上班实行的是轮岗制。该公司认为,几个岗位中,有些装有空调,有些装有风扇散热。黄某主要负责维护单位秩序、出入登记、巡逻检查等。当然公司也还是很体贴保安,每年7月至9月,会将30元的高温补贴随工资一并发放给保安。 对这个高温津贴,黄某很不满,认为没有足额发放。去年11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部门仲裁,某公司确实未能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应支付给黄某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的高温补贴差额410元。 不服劳动仲裁 公司向法院起诉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认为,黄某并非在室外露天工作,且所在岗位均配备有空调,或大功率电风扇等散热设施,部分岗位为夜间上班,黄某所在工作区域通风条件良好,不属于高温工作的环境,黄某不应具备享受高温补贴的条件。该公司认为,他们无需向黄某支付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的高温补贴。 法院一审判决 公司要支付保安310元高温补贴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每月南宁市最高气温均出现超过35℃以上的情况,2015年10月,南宁市最高气温没有超过35℃。而黄某所在的巡逻岗为室外作业环境,参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的规定。法院认为,该公司应当向黄某发放高温补贴。 参照《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的规定,法院认为,该公司每年7月至9月期间按30元/月的标准向黄某发放高温补贴,该标准低于相关规定。该公司至少应按100元/月向黄某支付高温津贴,因此,该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015年6月至9月期间的高温补贴差额310元。至于2015年10月的高温补贴,因该月南宁市没有最高气温超过35℃的情况,故该公司可不用支付高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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