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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6岁孩子没有承担责任的阅历和知识

2016-06-29 06:55:23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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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委员

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吴晓灵委员说,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目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制度,建议设立个人破产制度、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的破产制度,这样才能很好地了结整个社会的债权债务。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才能让经营失败的个体户、农户和企业家(一些私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是难以区分的)更好地了结过去,重新开始。

任茂东委员

父债子还与时代不符

任茂东说,现实社会中,权利能力和义务有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但“父债子还”的观念在我国仍然存在。举个例子:马某上大学期间,老父亲借30万做生意,经营不善血本无归,无力偿债,债权人找到刚刚毕业的他讨债。他刚工作,没钱还,债权人就整天跟着他,致使马某的女朋友也离他而去。马某后来得知,他父亲在一张纸条上写着“如果我死了,由我儿子归还借债”。“父债子还”在过去天经地义,但现代社会应当排除株连和强制。建议草案里增加排除株连和强制原则规定,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格独立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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