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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6岁孩子没有承担责任的阅历和知识

2016-06-29 06:55:23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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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10岁降低到6岁,对孩子来讲到底是福利还是负担?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多名委员对此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委员认为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降到6岁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委员们认为,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这涉及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有的委员则提出建议,将年龄提高到8岁。

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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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孩子没有承担责任的阅历和知识

草案拟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苏泽林委员表示,把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一是这个年龄一般已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有一定知识积累;二是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较多,能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

草案把年龄下限降到6岁,就是让幼儿园的孩子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这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按照义务教育法,6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没有机会独立接触社会,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苏泽林提出两个方案:一是不修改;二是降到8岁。他表示,8岁上小学二年级了,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关注 2

非营利性法人规定恐伤及民办教育

草案拟规定: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表示,他看了一些法学家对民法总则草案有关法人分类论述,认为争议比较大,要慎重考虑。

他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法,跟现在的民办教育机构实际不符。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如果不是以营利的手段,怎么得到回报呢?”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会出现法律上的障碍。

严以新委员表示,现在全国民办学校有15万所,在校生数千万人。西方办教育90%以上是捐资型的,他在广东省调研发现,国内民办教育90%以上还是投资形式,希望得到一定的合理回报。按照民法总则草案,民办学校如果是非营利法人,资产就不能再分配,也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他们为了保全资产登记为营利性,又担心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他建议仿照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分法,将规定更符合中国国情。王佐书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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