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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风险蒙蔽他人 至少八名贪官捐出部分贿赂款

2016-06-23 09:01:46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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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以来至少八名受贿官员捐出部分贿赂款

降低风险蒙蔽他人贪官捐钱都有小算盘

受贿款的使用并不能改变腐败行为的性质,也不影响对受贿行为的惩处。

在当前反腐败压力下,官员的家庭财产来源不明,很可能惹祸上身,因此,捐出去一部分,可能是为了“降低自己被查处的风险”。另外,一方面是伪装出高大的形象,蒙蔽他人,一方面他们觉得这么做可以减轻一些负罪感,从而求得心理平衡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实习生 陈佳韵

“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

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在忏悔录中的一句话,她的忏悔录近日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忏悔与剖析》专栏予以通报。

从开始直接拒绝开发商的钱物,到后来收取高额财物也能坦然面对。是什么,让高重瞳逐渐放松警惕,放弃为官的底线?

任何借口都不是理由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与高重瞳共过事的人,都这样评价她:高重瞳干练精明有能力,是个女强人。

上世纪80年代初,高重瞳从浙江工业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被分配到银川市房管局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2002年,高重瞳被提拔为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一年后升任局长,走上重要领导岗位。

任银川市房管局局长期间,对于房管局负责的工程交给谁去开发,高重瞳有绝对的决定权。

当时还是银川市房管局下属单位负责人、现已是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的王某深知这一点。

2003年,王某通过高重瞳打招呼,获得了某工程项目。此后,王某“知恩图报”,为高重瞳送上了面值1万元的某百货会员卡。在高重瞳的持续关照下,王某顺利承揽工程,又先后为高重瞳送上几万元的钻石项链、男士高级手表等。

2007年3月,高重瞳调任银川市大武口区任区长半年后的一天,王某又专程赶到高重瞳办公室,以感谢高重瞳在其承揽银川市某经适房小区建设工程中的帮助为由,送给她1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储蓄卡,并希望高重瞳今后能继续支持其公司发展。

2004年至2006年,王某先后4次找各种机会,送给高重瞳人民币18.4万元,美元2000元。

慢慢地,高重瞳收受礼金、钱物的胆量越来越大。与此同时,高重瞳一路晋升,直至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2014年4月,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高重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3个月后,对高重瞳的处理结果对外公布:高重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2014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高重瞳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接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指定,此案由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12月,法院审理查明,高重瞳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34万余元。

高重瞳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被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高重瞳的忏悔录,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官员受贿之后拿着贿赂款做慈善,算受贿吗?

答案是肯定的。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受贿款的使用并不能改变腐败行为的性质,也不影响对受贿行为的惩处。

“一个人腐败了,即使他兼济天下仍是腐败分子”。何况有些贪官是用慈善的“外衣”来掩盖腐败的罪行,甚至为自己的仕途“贴金”。“因此,对这种看似有争议的腐败行为必须坚决反对。”杜治洲说。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任何目的和借口都不是腐败的理由。“不管你最终把这笔钱安顿到什么地方去,做了多大的好事,但是,钱的来路就是不正当的,哪怕你是出于善心,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12年至少8名贪官捐款

这并非官员受贿后做慈善的唯一案例。

2004年11月16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此案一审时,文建茂辩称,其任职期间收取他人财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这部分钱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判决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判决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不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决定撤销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对此案进行再审。随后,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2006年12月,文建茂在永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书上签字。

永州市中院判决称:文建茂“受贿事实成立,受贿988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同在2006年12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也有一起类似案件。

四川省剑阁县教育局原局长侯朝银,在2003年、2004年春节期间,先后收取剑阁中学校领导及某公司送出的“感谢费”共计2万多元。

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侯朝银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及购买办公教育软件。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侯朝银不服,上诉到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行为人受贿后,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维持了一审的缓刑判决。

《法制日报》记者根据公开报道梳理,2004年以来,至少有8名受贿官员将部分贿赂款捐出。

他们是基于何种心态如此行事?

刘金程的推测是:“最直接的反应就是,他们良心上过意不去。”

刘金程解释说,随着反腐败的推进,当前,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官员手中握着财产时,也要扪心自问财产的来源是否光明正大,如果心中有愧,就过不了自己这一关。

刘金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当前反腐败压力下,官员的家庭财产来源不明,很可能惹祸上身,因此,捐出去一部分,可能是为了“降低自己被查处的风险”。

杜治洲的推断则是,捐出部分财产,一方面是伪装出高大的形象,蒙蔽他人,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这么做可以减轻一些负罪感,从而求得心理平衡。

不给腐败以任何生存空间

8名受贿官员中,包括陕西省安康市住建局原局长唐志宏。

2015年9月,唐志宏涉嫌受贿一案在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唐志宏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2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唐志宏称他将所收受的10万元赃款中的1万元,以自己和其儿子的名义捐给了唐氏祠堂基金会,以资助两个贫困大学生。

同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康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真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

捞钱的同时,李真曾委托他人将收取的5万元捐给一所希望小学,后又将收取的7万元捐给一乡村。

如何消除这种现象呢?

杜治洲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当前高压反腐进入关键期的时候,必须牢牢坚持零容忍的策略,扎紧制度的笼子,不给腐败以任何生存空间。相反,对官员做慈善必须严格审查善款的来源,防止“善意腐败”“为公腐败”。

刘金程表示,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影响我国反腐败的决心、态度和立场。目前,社会上反腐败的意识已经占据了上风,廉洁意识正在成为主流,必须坚决打击腐败,控制腐败的蔓延,实现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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