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阚枫)20日,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从下月开始实行的新版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新标准要求中央行政单位办公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专家分析,新规要取得节俭实效,关键要看标准执行环节的监督,以及违规之后的责任追究。
办公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延长
——电脑至少用6年 桌椅至少用15年
此次新规出台之前,关于中央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购置的标准,可以参考的文件有两个:一个是2009年国管局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一个是2011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今次新规出台,官方也同时宣布上述两个文件废止。
就办公设备来看,新标准明确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的配置标准,其中,对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是6年。与2011年的旧版本相比,新标准对上述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期的要求提高了1年。
不仅是办公设备,新标准还明确了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桌前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的配置标准。上述家具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以15年为主,文件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的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对比来看,2011年的旧标准对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模糊统一为“长期使用”,根据注释,“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相比老标准,今次颁布的新标准,将办公家具的使用年限至少延长了5年。
购置费用上限有减有增
——办公设备上限价格调低 最高降幅7000元
与2011年的旧标准相比,新标准中,一些办公设备的价格上限被调低。例如,台式计算机从6000元降为5000元,便携式计算机从10000元降为7000元,碎纸机从2000元降为1000元。调整幅度最大的是传真机,从10000元下调到3000元,调整幅度达到7000元。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更为细化。例如,打印机首次区分黑白、彩色,旧标准A3打印机单价不超1000元,新标准黑白不超7600元,彩色不超15000元;旧标准A4打印机单价不超2500元,新标准黑白不超1200元,彩色不超2000元。不过,新标准规定,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就办公家具来看,在提高最低使用年限的同时,相较于2011年的标准,不少办公家具在新标准中调高了价格上限。例如,桌前椅从600元调整为800元,茶水柜从1000元调整为1500元,会议椅从600元调整为800元。
新标准要求办公设备配置要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办公家具配置要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哪些办公家具配置需按行政级别?
——办公桌椅、沙发、书柜等
新标准中,按行政级别有所区分的主要集中在办公家具的配置上。例如,办公桌的价格上限,司局级是4500元,处级及以下是3000元。办公椅的价格上限,司局级是1500元,处级及以下是800元。
此外,新标准首次在书柜、文件柜、更衣柜配置上区分司局级、处级及以下。2011年的旧标准规定,每间办公室可配备2组书柜、1组更衣柜,文件柜按需配备,不分级别。新标准明确书柜司局级每人可配2组,单价不超2000;处级及以下每人1组,单价不超1200。
新标准中,文件柜按每人一组、更衣柜按每间办公室1组配备,但级别不同价格上限也不同,司局级单价不超2000元,处级及以下不超1000元。
区分行政级别的还有沙发,新标准规定,视办公室使用面积,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司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按照新标准,三人沙发的单价上限是3000元,单人沙发的单价上限是1500元。
专家观点:关键要看执行监督和违规追责
十八大以来,从大到楼堂馆所,小到沙发桌椅,中国不断在制度上定标准、立规矩,规范“公家花钱”,强调勤俭节约,杜绝奢靡浪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中新网记者分析,如果制度设计合情合理、科学规范,严格控制公权力的钱袋子,让每一笔开支都有规可依、有据可查,这可以让国家财政资金获得结构性节约,这对防止政府采购的腐败现象,对降低行政成本都有长期利好。
制度的效果关键需要看执行和监管。近年来,各地在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等乱象被媒体广泛关注。2013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曾推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这份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 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
汪玉凯也表示,近年来,无论是国家和地方的审计报告披露,还是各地查处的腐败和“四风”案件,“天价”办公用品、以“办公用品”名义虚开发票等乱象屡屡出现,这些都暴露出政府采购环节的诸多监管漏洞。
“这些腐败案例说明,有了制度标准也不一定能够收到实效,制度出台之后,关键要看后续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措施,以及违规之后的责任追究。”汪玉凯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