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宏入狱前的照片
杨玉波至今仍保留着金哲宏的案卷
当年报道金哲宏案主办人员于振和事迹的报纸
糖尿病、肾结石、胃病、下肢无力……48岁的囚徒金哲宏现在诸病缠身。1995年,吉林省永吉县一名20岁的少女遇害,金哲宏被锁定为杀人嫌犯,后4次被判处死缓。
金哲宏案与著名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有众多相似之处,同是少女搭车遇害,同是司机被控奸杀,警方在破案时同样利用狱侦“诱供” ,也同样在没有直接物证和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将被告人送进监狱。于是该案也被称为“吉林版叔侄冤案”。
2013年,浙江的张氏叔侄沉冤昭雪,十年冤狱终得无罪判决,而金哲宏至今仍在狱中喊冤。2014年7月,有媒体曾报道金哲宏案,吉林省高院回应:已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核实清楚后将及时依法处理。近两年过去,复查结果仍未公布。
“难产”的判决
金哲宏的案子已经过去了21年,当年的案卷,纸已泛黄。今年5月的一天下午,吉林长春,84岁满头白发的杨玉波在家翻出两捆卷宗,一件是1995年的金哲宏案,另一件是刚刚平反的刘吉强案。
杨玉波是原吉林省检察院处级检察官,退休后从事律师工作,先后代理这两起发生在吉林市的故意杀人案。两案都没有直接人证物证,被告人都喊冤称遭刑讯逼供,辩护人都做无罪辩护,但判决结果都是死缓。
在杨玉波20余年辩护生涯中,办结的案子,他都会销毁卷宗,唯独这两个案子失败,结成心病。今年4月,刘吉强迎来再审,改判无罪,但金哲宏仍在狱中喊冤。
卷宗显示,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10月11日,27岁的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嫌犯。
关于杀人过程,第一次一审的起诉书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送租乘其摩托车的女青年李某去双河镇,途中对李起歹意,欲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后用摩托车将李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当李向金索要钱时,遭到金的拒绝,李以去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金唯恐事情败露,将李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将其致昏,金认为李已死,便将李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一草丛树林中的一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扼颈导致昏迷状态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气时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同时伴有异物刺激,使气管强烈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
金哲宏在双河镇黑石村租房开小卖店和狗肉馆,偶尔用摩托拉客。金哲宏说:1995年9月10日下午5点左右,他在小卖店看见一小姑娘租车,便和她讲价,边走边说,跑车的关连伟说三块钱他(关)拉。他(金)便开空车走了,下午6点多,他又出去拉了两个人到双河镇街里,晚上在朋友许智家吃了一顿饺子。当晚7点多,他和妻子一道去了双河镇母亲家,摆贡祭奠已故的父亲。
金哲宏称,他并不知道女孩姓名。半个多月后,女尸被发现,警察勘查现场,围观群众很多,他也在场,但没看清死者面容。事后被抓去审讯,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讲过价的女孩。
第一次一审,吉林市中院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
1997年第一次二审,杨玉波接手此案,“那时为他(金哲宏)做无罪辩护。”经审理,吉林省高院撤销金哲宏案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第二次一审,吉林市中院依然认定金哲宏有罪,判处死缓,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到了第三次一审仍判死缓,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将案子发回,而是维持了死缓的判决,判决书上写道:“本案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
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第三次二审落槌,历时5年。金哲宏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4次被判死缓。
难解的疑问
判决“难产”,凸显此案疑点重重。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在后面两轮审判中,并无新证据出现。
但在吉林市中院第三次一审时,在原有供述材料多个版本的讲述中,认定了这样一个版本的情节:金哲宏带着李某经过双河镇去北边的邵家村找人,后又将她带回到镇上,并带李到镇上母亲和二哥家吃饭。饭后李某让金哲宏将其送到镇上住旅店,在此过程中,两人在双河镇邮局对面的修鞋铺旁边发生性关系。而后因李索要过多钱财发生纠纷,李扬言要到派出所告金,怕事情败露的金将其杀害,然后用摩托车将其转移掩埋。
对照第一次起诉的版本,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及杀人的地点均有变化,此外,还出现金哲宏将李某带到双河镇母亲和二哥家吃饭的情节。
在作案时间上,警方及法院始终认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旧历八月十六)。对金哲宏来讲,这天很特殊,因为父亲祭日是旧历八月十七,按朝鲜族风俗,金家历年来都要提前一天在八月十六晚摆贡。对此,金哲宏的亲友及邻居的证言,均能证明摆贡时间是八月十六、金哲宏带着老婆孩子去了母亲家,不存在他带陌生女孩回家吃饭的事。
另外,尸检结果显示,被害人“胃饱满,胃内容物有大米饭粒、豆角粒皮、黄瓜(呈小方块状)、芹菜、肉,形态相对完整。”而据金哲宏在李某遇害一个多月后的供述中称,他带李某到母亲家吃的晚餐却是“大米饭、鸡翅、腐竹、豆腐、胡萝卜、尖椒、香菜、山菜、梗叶等”,金哲宏母亲的笔录则称,那晚吃了鸡肉、炒辣椒、煮鸡蛋、月饼和火腿肠。
如果李某是在金哲宏母亲家吃的晚饭,显然无法与胃内容物相印证。
此外,案卷显示,尸检没有检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律师认为:“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法医鉴定分析还称,李某右前额皮下血肿,系钝器外力所致。前两次一审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现场时并没有发现木棒之类的钝器。到了第三次一审,木棒消失了,变成金哲宏“用左腿膝盖压住李某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上述种种矛盾和疑问至今无解。
“狱侦”和“智多星”
2014年7月,有媒体报道了金哲宏案,称其为“张氏叔侄冤案”的翻版。
北青报记者梳理发现,两案情节高度相似:少女“搭车”遇害;司机被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杀人;被害人体内未留下精液;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者;凶手没有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定罪证据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狱侦提供的材料;被吿人均控诉遭到刑讯逼供。
有所不同的是,叔侄冤案中,被害少女确实搭了张氏叔侄的车,而此案中,金哲宏称价格没谈拢少女最后并没有搭车。此外,叔侄冤案中凶手虽未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但在被害人王某指甲内却提取到他人DNA,警方通过数据库比对,发现该DNA与2005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金哲宏案的现场,并未发现嫌疑人的任何DNA物质。
值得注意的是两案中均有“狱侦”耳目和知名警察。
叔侄冤案中的当事人称,他在看守所被一个叫袁连芳的人胁迫写下认罪材料。袁的真实身份是警方“狱侦”耳目。
金案卷宗显示,金哲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试图给家属捎纸条,让家属找人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有刺在锡箔纸上的字条为证。
永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曾出具《情况说明》称:“市公安局专案科和永吉县公安局刑警队共同办理此案。在办案期间,利用狱侦与金哲宏接触,并逐步取得金的信任。金哲宏被收审以后,心理压力很大,极力想与外界取得联系,写了不少纸条要传出去,因其信任狱侦,所以把这些纸条交给狱侦。”后来,狱侦将纸条交给了警方。
此“狱侦”名叫李金。
今年5月,金哲宏在会见律师袭祥栋时回忆,他在看守所提审时被调号,单独放进一个监室,李金进来当了号长,其自述涉嫌杀人。
“最感动我的是几天没吃饭了,他那个时候给我一勺大米饭,还有点洋葱。现在想想是套近乎,但当时挺感人的。后期吃的也是通过他的渠道。”金哲宏说,他当时对李金产生信任,李金则反复问他案情。“他说:你要承认,就按他们意思说少受罪。我说我没杀,我怎么承认呢。他说最起码态度啊。”
金哲宏说,李金给他提供纸和笔。没几天,李金就被放了,带走了纸。“当时那么严,哪里有笔有纸?都是警察做的局。”
这些字条后来成为证明金哲宏串供的呈堂物证。他在庭上反驳说,找家人是要他们如实作证,而不是作伪证:“你们发现这个纸条是在我家门口吗?不是,是通过李金转交到办案机关手里,怎么能构成串供呢?”
金哲宏再没见过李金。他曾听一个涉黑的嫌犯说,李金的真名是李真,“他是职业卧底的警察,专门干这个事的。”
北青报记者发现,与“叔侄冤案”中的“神探”聂海芬对应,金案的四个主要办案人中,有一人叫于振和,是吉林市公安局审讯专家。1998年刘吉强案发生时,他已退休,以返聘专家身份参与突审。
1999年底,吉林市《江城晚报》曾以《吉林破案“智多星”》为标题,报道其破案事迹:于振和是吉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处级侦查员。他从警30余年,破案2000余起,锤炼出一套独特的审案方法,先后审理了吉林市“四二七”刨锛案、“傻子系列纵火案”等重特大疑案、奇案,被誉为国内公安战线上的突审专家,1999年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光荣称号。
上述报道没有提及他办过的刘吉强案和金哲宏案这两件重大疑案。
于振和现已去世。
“活到现在靠意志力”
时隔21年,律师问起于振和,金哲宏仍有印象。
金哲宏说,于振和也用胶棒打过他,“实话说他打得不厉害。他们刑讯逼供,‘上大挂’的时候,他扭头就走了。”
金哲宏回忆,提审的警察一边用刑,一边诱供:记不记得房门钥匙?女孩的脖子上挂的什么东西?
“我说挂项链,他说不对,我说挂女孩戴的饰品,不对。这边说是挂的红绳嘛,我说红绳啊。他又问红绳底下坠的啥,我说项链或者照片,都不行,结果他说钥匙嘛。我受不了了,还不如杀了我。”
2000年,永吉县检察院对金哲宏作法医鉴定,结论是:前胸三处疤痕系外伤所致,腕部疼痛与外伤有关,此外伤可定轻微伤。
2015年11月,金哲宏会见李金星律师时讲述其刑讯逼供遭遇:“上大挂”、电棍击打、用钢管打、打生殖器、绑拽睾丸,绳子勒得他两个肩膀肉烂了,露出骨头。“打完以后始终疼,腿没劲。就现在我腿也没劲。”
金哲宏说,因为没有反抗的权利,笔录让签字他就得签字,“我唯一能做的就是‘金打口冤’”。他本名金哲红,签字时,他刻意把哲的上半部分写成“打”,把“红”字写成与“冤”近似的“宏”字。
金哲宏当过三年兵,后退伍返乡。案发前,他身体健康,从照片看风度翩翩。李金星见到的金哲宏与此判若两人,他拄双拐蹒跚而行,脱下上衣,两肩锁骨等处的伤痕清晰可见。
金哲宏现在患有糖尿病、肾结石、胃病、下肢无力、心脏病等诸多疾病。他对律师说:“活到现在靠意志力,我希望这个噩梦能早点醒,我一直做了20多年的梦。”
在狱中,他从未停止申诉。2000年8月,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死缓判决后,金哲宏以其不占有犯罪时间、没有杀人、有罪供述是逼供所致为由,提出申诉。2012年3月,吉林省高院将其申诉驳回。
2014年7月,吉林省高院通过官方微博回应媒体报道:“金哲宏故意杀人案发生已近20年,现已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调取该案全部卷宗,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待情况调查核实清楚后,我院将及时依法处理。”
近两年过去,调查结果始终未公布。
21年来,金哲宏的律师换了一茬又一茬,杨玉波是年纪最大的一个。尽管不再代理此案,他坚信当年做无罪辩护没看错。在他看来,金哲宏和已平反的刘吉强一样,都是冤枉的,“案子不翻,我死不瞑目。”
本版文并摄/本报记者 李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