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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版“叔侄冤案”沉浮21年 警方被指用狱侦诱供

2016-06-18 21:47:08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金哲宏入狱前的照片

  杨玉波至今仍保留着金哲宏的案卷

  当年报道金哲宏案主办人员于振和事迹的报纸

糖尿病、肾结石、胃病、下肢无力……48岁的囚徒金哲宏现在诸病缠身。1995年,吉林省永吉县一名20岁的少女遇害,金哲宏被锁定为杀人嫌犯,后4次被判处死缓。

金哲宏案与著名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有众多相似之处,同是少女搭车遇害,同是司机被控奸杀,警方在破案时同样利用狱侦“诱供” ,也同样在没有直接物证和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将被告人送进监狱。于是该案也被称为“吉林版叔侄冤案”。

2013年,浙江的张氏叔侄沉冤昭雪,十年冤狱终得无罪判决,而金哲宏至今仍在狱中喊冤。2014年7月,有媒体曾报道金哲宏案,吉林省高院回应:已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核实清楚后将及时依法处理。近两年过去,复查结果仍未公布。

“难产”的判决

金哲宏的案子已经过去了21年,当年的案卷,纸已泛黄。今年5月的一天下午,吉林长春,84岁满头白发的杨玉波在家翻出两捆卷宗,一件是1995年的金哲宏案,另一件是刚刚平反的刘吉强案。

杨玉波是原吉林省检察院处级检察官,退休后从事律师工作,先后代理这两起发生在吉林市的故意杀人案。两案都没有直接人证物证,被告人都喊冤称遭刑讯逼供,辩护人都做无罪辩护,但判决结果都是死缓。

在杨玉波20余年辩护生涯中,办结的案子,他都会销毁卷宗,唯独这两个案子失败,结成心病。今年4月,刘吉强迎来再审,改判无罪,但金哲宏仍在狱中喊冤。

卷宗显示,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10月11日,27岁的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嫌犯。

关于杀人过程,第一次一审的起诉书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送租乘其摩托车的女青年李某去双河镇,途中对李起歹意,欲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后用摩托车将李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当李向金索要钱时,遭到金的拒绝,李以去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金唯恐事情败露,将李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将其致昏,金认为李已死,便将李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一草丛树林中的一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扼颈导致昏迷状态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气时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同时伴有异物刺激,使气管强烈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

金哲宏在双河镇黑石村租房开小卖店和狗肉馆,偶尔用摩托拉客。金哲宏说:1995年9月10日下午5点左右,他在小卖店看见一小姑娘租车,便和她讲价,边走边说,跑车的关连伟说三块钱他(关)拉。他(金)便开空车走了,下午6点多,他又出去拉了两个人到双河镇街里,晚上在朋友许智家吃了一顿饺子。当晚7点多,他和妻子一道去了双河镇母亲家,摆贡祭奠已故的父亲。

金哲宏称,他并不知道女孩姓名。半个多月后,女尸被发现,警察勘查现场,围观群众很多,他也在场,但没看清死者面容。事后被抓去审讯,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讲过价的女孩。

第一次一审,吉林市中院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

1997年第一次二审,杨玉波接手此案,“那时为他(金哲宏)做无罪辩护。”经审理,吉林省高院撤销金哲宏案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第二次一审,吉林市中院依然认定金哲宏有罪,判处死缓,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到了第三次一审仍判死缓,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将案子发回,而是维持了死缓的判决,判决书上写道:“本案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

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第三次二审落槌,历时5年。金哲宏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4次被判死缓。

难解的疑问

判决“难产”,凸显此案疑点重重。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在后面两轮审判中,并无新证据出现。

但在吉林市中院第三次一审时,在原有供述材料多个版本的讲述中,认定了这样一个版本的情节:金哲宏带着李某经过双河镇去北边的邵家村找人,后又将她带回到镇上,并带李到镇上母亲和二哥家吃饭。饭后李某让金哲宏将其送到镇上住旅店,在此过程中,两人在双河镇邮局对面的修鞋铺旁边发生性关系。而后因李索要过多钱财发生纠纷,李扬言要到派出所告金,怕事情败露的金将其杀害,然后用摩托车将其转移掩埋。

对照第一次起诉的版本,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及杀人的地点均有变化,此外,还出现金哲宏将李某带到双河镇母亲和二哥家吃饭的情节。

在作案时间上,警方及法院始终认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旧历八月十六)。对金哲宏来讲,这天很特殊,因为父亲祭日是旧历八月十七,按朝鲜族风俗,金家历年来都要提前一天在八月十六晚摆贡。对此,金哲宏的亲友及邻居的证言,均能证明摆贡时间是八月十六、金哲宏带着老婆孩子去了母亲家,不存在他带陌生女孩回家吃饭的事。

另外,尸检结果显示,被害人“胃饱满,胃内容物有大米饭粒、豆角粒皮、黄瓜(呈小方块状)、芹菜、肉,形态相对完整。”而据金哲宏在李某遇害一个多月后的供述中称,他带李某到母亲家吃的晚餐却是“大米饭、鸡翅、腐竹、豆腐、胡萝卜、尖椒、香菜、山菜、梗叶等”,金哲宏母亲的笔录则称,那晚吃了鸡肉、炒辣椒、煮鸡蛋、月饼和火腿肠。

如果李某是在金哲宏母亲家吃的晚饭,显然无法与胃内容物相印证。

此外,案卷显示,尸检没有检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律师认为:“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法医鉴定分析还称,李某右前额皮下血肿,系钝器外力所致。前两次一审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现场时并没有发现木棒之类的钝器。到了第三次一审,木棒消失了,变成金哲宏“用左腿膝盖压住李某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上述种种矛盾和疑问至今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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