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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对重大决策可一票否决

2016-06-17 07:01:11 袁国礼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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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可“一票否决”

“昨天,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

1主要职责

为政府决策涉诉案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需履行6项职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以及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等。

2任职要求

公职律师须既有公职又具备律师资格

根据《意见》要求,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目前已经在党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此类人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外聘的法律顾问,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领域是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而且要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过,也不能被律协行业处分过。

《意见》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工作期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也不得利用其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利,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党政机关可以设立公职律师,其本身不但要求是公职人员,而且要获得公职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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