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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副市长:房地产商都是小人 没权之后他们躲着走

2016-06-16 07:21:42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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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权”也能换钱

多年的官场生涯,无数次的权钱游戏,使朱允彦深信不疑一个道理:只要能为别人办事,日后定会得到回报。对此,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说得更直白:我们如此“进贡”朱副市长,朱副市长回报的是权力。这种赤裸裸的交易,因为各有所图而各得其所。

办案人员侦查证实:朱允彦利用副市长职权,收受贿赂单笔最多的是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程春送的100万元。2010年4月,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在琼海嘉积镇万泉河北路开发建设万泉弘庄房地产项目。同年6月,朱允彦在协调相关在建项目时,庄程春向朱允彦提出帮忙提高万泉弘庄项目容积率,朱允彦答应了。庄程春心中大喜,他明白若是提高了容积率,多赚的钱何止千万。为趁热打铁,几天后,庄程春驱车直抵琼海市善集路骑士酒店停车场。车尚未停稳,便拨通了朱允彦的电话:“朱副市长,我在骑士酒店停车场等你有事。”

朱允彦随即来到酒店,上了庄程春的车。“朱副市长,万泉弘庄增加容积率的事,还靠您鼎力相助。大恩不言谢,我给您带点东西略表寸心。”看着庄程春递过来的袋子,朱允彦满心欢喜地说:“盛情难却,下不为例哦。”朱允彦回到自己车上,查看袋子里的东西——整整100万元现金。

送出去100万元,庄程春交托的事情却没能办成。不过,通过这100万与朱允彦建立起的关系已经牢不可破。2011年初,庄程春向琼海市规划建设局申报万泉弘庄项目设计修改方案。1月14日,朱允彦主持市长办公会,通过了该方案,将该项目A栋楼建筑调整至9至17层,并往后多退道路红线5米。

2010年1月上旬,琼海笑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泮水乡工业区内99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公司负责人周世燕为将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多次找朱允彦帮忙,恳请他协调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出具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批复文件,一再表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朱允彦看周世燕挺有诚意,便答应帮忙。

在朱允彦的大力推动下,2010年6月,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出具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批复文件,将那块工业用地变性为城镇住宅用地。为兑现承诺,6月下旬的一天,周世燕将其购买的一辆东风日产逍客越野车(鉴定价值14万余元)送给朱允彦。案发后,朱允彦的妻子将这辆车退还了周世燕,后被检察机关追缴。

此外,朱允彦还先后收受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50万元,收受琼海博鳌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30万元,收受曾某等8人共计65万元。

朱允彦升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后,手中没了实权,过去追逐他的一些开发商都对其敬而远之,唯独工程承建人王其卿念念不忘朱允彦帮其承揽工程的恩德。2013年春节前,王其卿去看望朱允彦并送上1万元礼金。收下这最后的1万元,朱允彦不无感慨地说:“这么多年,他们看中的并非我这个人,而是我手中的权。像王老板这样的人实在少之又少啊!”

案发后,办案人员问王其卿:你的工程早已完工,为何还给朱允彦送钱?王其卿回答:“朱允彦虽然没权了,但日后我在工程上遇到什么难事找他帮忙,他说话比我跑十次都管用。做人要留后路,他没了实权,还有余权。”

迟到的忏悔

5月18日上午8点半,两名法警将朱允彦带上被告席,庭审开始。

公诉人历数朱允彦受贿犯罪事实如下:2003年至2014年,朱允彦在担任琼海市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杨昌武、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琼海博鳌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名个人及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15万元,以及价值14万余元的轿车一辆。

朱允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予承认,但对部分涉案钱款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他辩称,有些人是在春节、中秋节前后送给他一些钱款,但这只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有些他负责的工程项目,即使对方不送钱财,他也会那样完成工作,并不是主动为对方谋取利益。

对此,公诉人给予了反驳:刑法设立受贿罪的初衷就是为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作为副市长的朱允彦,在工程承建、房地产开发等重大事项上手握大权,受贿人正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才会去行贿。“为民办事没错,但是收钱就是一种权钱交易。正常的人情往来会一下送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吗?送钱的都是从事房地产建设开发的老板,他们给公职人员送礼为的就是得到关照,这不是行贿又是什么?”

进入法庭辩论环节,朱允彦是否有自首情节成为争论的焦点。朱允彦的辩护律师提出:“侦查部门当时只掌握了一小部分线索,朱允彦接受讯问后交代了多达百分之九十的案情,可以认定为自首。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过类似情形被认定为自首的案例。”

公诉人认为,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就本案而言,有关部门掌握了朱允彦受贿的事实,并且已经做了讯问工作,朱允彦才说出实情,只能以坦白从宽论。

庭审结束时,朱允彦说:“我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所做的一切对公职人员的清廉性造成了污染。在此,我知罪、认罪、悔罪,接受法院对我的判决。但是我参加工作三十余年来,也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做了很多工作,希望国家能给我一个悔罪的机会,我将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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