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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钱不还上门骚扰 被前情人捅死

2016-06-12 06:59:12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证言

房东邻居:死者生前多次骚扰史某

案发后,史某所租出租房的房东以及邻居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案发前付某曾多次酒后到史某住处闹事。房东曾亲自将付某轰走,邻居曾为此事报警,警察将付某劝走。

史某的亲妹妹案发后告诉警方,姐姐史某跟付某同居,2014年上半年产生矛盾,下半年矛盾激化就分开住了。

“两三年前,付某跟我姐姐借了不到15万元。付某还在某酒店挂单消费,欠姐姐大约7万元钱。另外,付某还作为担保人帮助朋友找姐姐借了一笔钱。姐姐曾经告诉我,付某给她写了两张欠条,共60万元。”史某的妹妹称,2015年春节后,姐姐史某与付某分手,付某不还钱,还想要回欠条,史某不给,付某就恐吓她,还经常喝完酒后去骚扰史某。“光我就见过七八次,他还经常带着朋友一起去找我姐姐。”

史某的另一个妹妹也表示付某经常骚扰姐姐,两人曾因此打架,互相拳打脚踢。

“5月4日13时许,也就是案发当天,姐姐还给我打电话,说付某一直打电话骂骂咧咧骚扰她。”史某的妹妹说,没想到两个小时后就闹出了人命。

案发后证人孙某表示,2012年付某找到他说想跟情人史某借钱,但是史某不愿借给他,因此希望请孙某出面以孙某的名义借款。孙某便出面帮助付某借钱并打下14万元借条。半年多后,付某让他重新写了20万元的欠条,2014年9月份,付某说史某涨了10万元利息,又让他写了30万的借条。“付某告诉我,欠条由我写,担保人写他,也由他负责还款。2015年5月2日,付某跟我说已经还钱给史某,还款人写的是他的名字,收条在他家里。”孙某说。

■辩护

被告人属正当防卫请求减轻处罚

对于检方的指控以及证人崔某的说法,史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付某与证人崔某酒后非法强行进入史某的住宅,并使用暴力手段索要欠条,属于入户抢劫行为,史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对付某左臂进行刺扎,构成正当防卫。

辩护人还对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不能排除付某握住史某持刀的右手猛刺自己胸部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付某的致命伤系在崔某离开现场之后形成的可能性。”辩护人还表示,急救人员及医院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史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对史某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时崔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准确叙述案件经过,且其作证时存在推卸责任的心理,不具备证人资格,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付某家人提出的民事诉讼,史某及辩护人认为,付某的死亡并非史某造成,史某不应赔偿。

■判决

获刑15年赔偿5万

对于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的说法,市一中院经查发现,崔某虽曾在案发当天中午饮酒,但案发后针对付某受伤的情况采取了及时、妥当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警,不属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具备证人资格。崔某的证言来源合法,且与鉴定意见、鉴定人证言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市高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质证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有明确的证据支持,且该结论亦与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结论一致,与证人崔某的证言互相印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被害人付某对于案发存在过错,依法对史某从轻处罚。

去年12月28日,市一中院一审以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付某的家人5万元。

史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院提出上诉,称其作案后拨打“110”并救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所判决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今年5月9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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