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2016年第14号公告将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指出,中国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对此,海关人士表示,此次出台的内容并没有太多新规定,应该说“并没有‘更严格’只是‘更明确’。” 作为与此前多部委发布的针对跨境电商的税收新政配套实行的海关总署2016年第14号公告将于明天开始实行。这份名为《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提出,对于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以及进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未按规定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暂不予放行但可以暂存。 解读 旅客入境新政没有“更严格” “其实这项公告早在今年3月14日就已发布,但由于生效日期为今年6月1日,所以并没有受到外界的过多关注。”昨天一位海关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相对而言,后来出台的关于跨境电商的新政带来的冲击波显然更大。他表示,这些新规整体上都是为了规范海外购的行为,宗旨是做到“公平”。 据海关人士介绍,其实此次出台的内容并没有太多新规定,而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的有关事项又进行了一次公告,应该说“并没有‘更严格’只是‘更明确’。” 根据公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时,如果不能当场按规定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未按规定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的等情况,海关都将暂不予以放行行李物品但可以暂存。对于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 不过,对于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的,或者属于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另外,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此外,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虽然已于4月8日实施的跨境电商新政最终由于其中一些内容“过于严厉”,于本月早些时候暂缓实行,但其中涉及税收的内容并没有暂缓。从目前看,这份配套的针对出入境旅客的规定也将从明天开始如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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