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 明确募捐条件
2016-05-26 15:24: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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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6日电 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 民政部介绍,截至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共4719个,净资产总额1100多亿元。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 同时,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取消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基金会不得吸收会员,不得资助与公益慈善目的无关的营利性活动。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应当确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基金会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加入国际组织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关于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基金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关于基金会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基金会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解散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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