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长足发展 西藏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安全屏障。 和平解放前,西藏根本谈不上宏观生态建设和综合环境保护。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着眼建设美丽西藏,始终把生态环保作为底线、红线、高压线,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全面实施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实施天然草地保护、森林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重要湿地保护等10项工程,有效保护了生物多样性与重要生态区。 “目前,我区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47处,总面积41.22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4.35%。2015年挂牌成立了中国目前面积最大、海拔最高和物种最典型的西藏羌塘藏羚羊、野牦牛国家公园。”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云丹说,我区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自治区政府“一支笔”审批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严把准入关,对“三高”企业和项目做到了零审批、零引进。 在全国率先建设江河源生态功能保护区、纳木错和羊卓雍错纳入国家良好湖泊保护试点、山南林芝列入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取得新进展。“‘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全面推进‘两江四河’流域造林绿化工程,植树造林516.6万亩,林业带动群众增收42.8亿元,全区水、大气、土壤质量均保持优良。”云丹说。 西藏湿地类型丰富,是世界上特殊的高原湿地分布区。2011年3月1日,自治区正式实施《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对退化的湿地采取补水、限牧、退耕、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使我区的湿地资源保护实现有法可依。目前,我区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国家湿地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等多种方式的湿地保护体系正逐步形成。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及职能部门紧紧围绕构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确保生态环境良好的要求,不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先后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规章,逐步建立起具有西藏特色的环境法制体系,使我区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逐步迈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了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 到目前为止,西藏仍是世界上环境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西藏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基本没有受到污染,江河、湖泊水质全部为I、II类,水和空气质量处于全国前列,全区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持续良好。西藏已经初步走上了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齐头并进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65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暂的瞬间。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各族人民创造了65年跨越上千年的人间奇迹。 西藏和平解放65年的历史证明,西藏的发展进步是与祖国的统一、发展和中央的关心、全国的支援分不开的。没有祖国的独立、统一和富强,就没有西藏社会的新生和发展。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西藏才有繁荣进步的今天和更加美好的明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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