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发改委发布2016年4月份全国价格举报情况分析

2016-05-20 09:55:33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责任编辑:李霖 李艳  
分享到:

2016年4月份全国价格举报情况分析

一、价格举报总体情况

4月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信访、咨询共计53720件,较上月下降10.70%,较2015年4月上升9.49%。其中,价格咨询43090件,占80.21%;价格举报6113件,占11.38%;价格投诉4473件,占8.33%;价格信访44件,占0.08%(详见图1)。价格举报办结率为90.85%。价格举报压力表处于安全线以下。

  图1 2016年4月价格举报分类情况一览

数据显示,价格举报和价格投诉量占总举报量的权重进一步增加,2016年4月,价格咨询量占比达到平台开通以来最低的80.21%,相比最高值89.37%下降10.34%。这表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消费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详见图2)。

平台开通以来价格举报分类变动趋势一览

  图2 平台开通以来价格举报分类变动趋势一览

此外,2016年以来,12358价格监管平台每月受理的价格举报量相比2015年同期,同比均呈上升趋势(详见图3),这也体现了12358价格监管平台正逐步为社会周知,影响力和群众信任度稳步提高,也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6年1-4月价格举报量同比增长趋势一览

  图3 2016年1-4月价格举报量同比增长趋势一览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广东(1727件)、湖北(1099件)、北京(913件)、浙江(803件)、山东(679件)。占比分别为:16.32%、10.3 8%、8.63%、7.59%、6.41%(详见附表1)。虽然4月份全国价格举报量环比下降10.70%,河南、湖北、辽宁、海南等省价格举报投诉量环比上升超过了10%,相关省应加以重视。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3161件)、商品零售(2593件)、房地产及物业管理(1150件)、医药(663件)、宾馆酒店(458件)。占比分别为:29.86%、24.50%、10.86%、6.26%、4.33%。停车收费、商品零售、房地产及物业收费等行业外,医药、道路施救、宾馆酒店等领域价格问题社会关注较多。(详见附表2)。

价格咨询数量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北京(5677件)、江苏(3885件)、山东(3614件)、浙江(2725件)、上海(2587件)。占比分别为:13.17%、9.02%、8.39%、6.32%、6.00%(详见附表3)。

价格咨询数量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14555件)、房地产及物业管理(4929件)、商品零售(3795件)、医药(2927件)、社会服务(2700件)。占比分别为:33.78%、11.44%、8.81%、6.79%、6.27%(详见附表4)。

二、价格举报反映的重点问题

(一)医药行业价格举报投诉咨询数量居高不下

药品和医疗服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该行业价格举报投诉咨询量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以来,一直稳居价格举报分行业统计第四位。群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公立医疗机构不按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仪器检查费、手术费、转院费,重复收取治疗费、材料费等;二是部分民营医院收费价格过高,明码标价不规范,存在治疗中途加价、虚假价格承诺、小病大治等行为;三是医院之间同种中药价格相差较大;四是某些医院自立项目收取病例档案保管费;五是某些医院违规收取空调费、采暖费等。

(二)宾馆酒店等行业以“营改增”为名提高价格问题增加

“五一”前夕,12358价格监管平台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部分宾馆酒店、餐饮、物业公司和软件服务企业等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价格,如凯悦、洲际、万豪、希尔顿等国际酒店集团纷纷以“营改增”为名进行涨价6%、一些小区物业称因“营改增”导致成本增加不再提供刷卡结算等现象屡有发生,消费者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截至4月底,宾馆酒店行业的举报中超过15%的举报件与“营改增”有关。

(三)道路施救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屡现

近期,道路施救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屡现,部分地区施救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不规范,加重了车主负担。2016年以来,12358价格监管平台已受理道路施救行业价格举报2200多件,同比增长超40%。群众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道路施救服务企业施救前不告知收费情况,明码标价不规范,存在随意多收取施救费、远高于市场价和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等行为;二是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妨碍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三是违规收取不应再收取的车辆保管费用;四是在施救过程中坐地起价,协商提高收费标准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