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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城市夜晚噪音来源 八成来自建筑工地

2016-05-20 07:54:24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法规不具体,取证较困难,罚款没效果

“猫鼠游戏”让管理者无奈

2013年3月1日起,《武汉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由5个部门管理“噪音扰民”:文化娱乐场所噪音、商业经营中空调噪声、夜间施工噪声,均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在街道广场娱乐集会噪音、机动车噪音,则由公安部门管;在公园内噪音扰民,可向园林局投诉;商业场所高音喇叭,由城管局处罚;住宅底层经营场所噪声,由工商局查处。

“要整治噪音,首先要掌握其产生噪音的直接证据。而像我们基层派出所,很少配备噪音检测设备,民警也不了解噪音超标标准。”一位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认为,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九龙治水”的管理格局导致管理效率很低。

“有时候,一家产生噪音的单位可能需要好几个部门协同处理。不久前,街道口未来城小区的一栋商住混合楼内,有一家大学生开的集酒吧、KTV和滑板场于一体的娱乐场所,我们前后接到过十几次居民投诉。”王建军说,但每次执法人员一到现场,他们就降低音量;执法人员一走,再把音量调高。“按照执法程序,我们首先要求其整改;多次整改达不到要求后,我们准备对其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时才发现,这家娱乐场所是大学生创业项目,连营业执照都还没有办下来。而行政处罚下达的对象是法人,所以无法处罚。”

类似的“猫鼠游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民警肖翔也曾经历过。“夏天时,吉庆街与中山大道交汇处的街心花园,乘凉的群众多。不少民间演艺团体在那里唱歌跳舞,而且用的都是低音炮,声音穿透力很强,周边居民不胜其烦。”肖翔说,高峰时民警每晚要去劝解三四次,“警察一来,人群就散了;警察一走,马上再聚集起来唱。”

不少公安、城管基层执法人员都表示:这种情况下,接到投诉必须去,但去了又无法有效处理,久而久之,损害的是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014年1月,新修订的《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查处工地噪音扰民的处罚权限明确为城管部门。王建军说,《办法》还对营业性文化场所噪音、工地噪音等噪音扰民行为做了明确的管理和处罚规定,比如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去年一年,我们施工噪音罚款达19万元,涉及多个工地。”陈远光说,效果并不明显,有的工地为了赶进度宁可缴纳罚款,况且罚款不是目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武汉正处于大建设时期,有上万个工地正在施工,其中一些工地因昼夜施工影响居民生活,监管难度极大。相关人士表示,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武汉市规定渣土车、大卡车等大型车辆白天不允许上路或者在三环内通行。因此,这些车辆只得在夜间行驶,对老百姓生活造成困扰。

部门联动,执法权要落到实处

“多头”管理莫成“空头”管理

据了解,武汉环保部门是颁发《夜间施工许可证》的主管单位。按照规定,工地一般严禁晚上10点之后施工,但工地在打桩或者需要连续浇筑混凝土等特殊环节施工时,环保部门会发放夜间施工许可证,但同时也要求施工方采取降噪措施。

一位建筑行业人士表示,“根据要求,工地夜间施工噪音不得高于55分贝。但这对夜间施工工地来说,几乎不可能做到。”4月27日公布的《2015武汉市环境状况公报》显示,近5年武汉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在69.3分贝。道路噪音尚且如此,工地噪音音量可想而知。

“对没有在环保部门备案的工地可以罚款,对已经备案的工地也不能迁就。备了案也不是可以‘合法扰民’的借口。”武汉大学社会问题研究专家尚重生教授表示,环保部门发放许可证时,应对工地附近住宅小区实地调研,并指导工地降噪,将施工影响降至最低。

“办法总是有的。比如,施工外架立面用层板密封,围墙上设隔音板;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浇筑、振捣混凝土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不在夜间进行;选用低噪音型振动器及其它电动工具;砂浆搅拌机棚、木工棚用彩条布进行密封作隔声处理;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严禁鸣笛,卸料时应将车熄火,等等。对企业来说,工期、工艺什么的都不是理由,不想在降低噪音方面增加投入,才是问题的根本。”尚重生认为,应加大检查和惩处力度,促进施工企业降低夜间噪音影响。

“噪音治理应从城市功能分区的规划阶段就抓起。”王建军认为,类似酒吧、KTV不应建在居民住宅小区里。已经建的,应规定晚上停止营业的时间。他举例说,李纸路是武汉市洪山区与江夏区交界道路,沿途的拉斐尔小区有许多沿街铺面。其中一家酒吧的老板将店面出租给了一位非洲来汉读书的留学生。每周三、五、六,都会有大批非洲留学生在此举办社交聚会,人数最多时达到200多人。他们彻夜狂欢,附近居民不堪其扰。

王建军说,经过城管多次执法,该留学生最终添置了降噪隔音设备。“这种场所,离居民区太近了,在隔音效果不达标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压根儿就不应该批准设立。”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说,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颁布将近20年时间,其中不少规定已不适应现阶段形势发展需要,亟待修订完善,此外,目前噪声污染防治“多头”管理成了“空头”管理,部门间协作执法的机制也有待加强。“希望从法律上建立环保、城管与公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给予执法人员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强制执法权。”  (文中李建伟、王莎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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