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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副院长传书休庭"事件:合法履职还是干预司法?

2016-05-18 18:00:44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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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5月18日新媒体专电 题:安徽“法院副院长传书休庭”事件:合法履职还是干预司法?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徐海涛

证人准备出庭,旁听席上的法院副院长却“当庭传书”,法官随即宣布审理中止延期。5月11日发生在安徽淮南市大通区法院的“不寻常”一幕,连日来引起多方争议,并引发公众对司法程序公正的深层次探讨。

延期审理是否有法可依?“院长传话”是否涉嫌干预司法?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专家认为,大通区法院“延期审理”是对法律的曲解,副院长“当庭传书”的行为是用司法行政管理权干扰司法裁判权,与当前司法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的独立审判精神相违背,建议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展开调查。

副院长“当庭传书” 法院称其“合法履职”

5月11日,庭审网上视频直播使一场法庭争议进入公众视野。

当日,淮南市潘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原局长徐沛喜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开庭审理,徐沛喜被指控5起受贿,涉案金额合计11.9万元。徐沛喜当庭否认了大部分指控,并称此前遭到了逼供诱供和疲劳审讯。

对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9万元受贿指控,辩方律师请求传唤证人、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科员解军,以证明之前一名证人的证言不符合其自身的真实意思。合议庭准许了这一请求,传唤解军出庭。

就在法庭核实证人身份之时,坐在旁听席的一名中年男子通过法警,递交给审判长一本书。审判长翻阅后当即中断庭审,宣布该案“延期审理”。

合议庭的决定引起辩方律师和徐沛喜亲属等人的抗议,质疑休庭的正当性,并质问递书男子的身份:“有什么权力指挥法庭?”法庭陷入混乱,多名法警进场维持秩序。

这名递书男子的身份随后被公开:大通区法院副院长柴国武。这进一步引发舆论质疑,柴国武并非本案办案人员,当庭递书的行为涉嫌“干预司法”。

5月12日,大通区法院通报解释称,副院长柴国武旁听时发现,法庭同意新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可能程序违法,遂安排法警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递交合议庭。

他们介绍,合议庭查阅后评议认为,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规定的情形,遂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大通区法院否认副院长柴国武的行为“干预司法”,认为其在“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记者电话联系了柴国武本人,但他不愿就此给予回应。

本案“延期审理”引发各界激烈讨论

大通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是否准确?法院副院长“当庭传书”的行为是否妥当?连日来引发各界激烈讨论。

有网友表示理解,认为“可能确实是办案需要”,但应该有上级机构进一步查明事实。网友“你好孙佳豪”说:“也许是法院本该延迟审理,没来及通告,一张纸条暂时还证明不了什么。”

也有网友认为,不能罔顾司法程序。“那合议庭是听领导的还是听法律?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干涉司法,无论他的本意如何!”网友“一行脚印”说。网友“变相”认为,哪怕传的是张白纸,都有干预司法之嫌。

公开发表观点的律师普遍认为,副院长“当庭传书”的行为不妥。安徽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王亚林认为,大通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而且存在证人受到压力、影响再次开庭作证的可能。

“本案合议庭‘延期审理’的决定,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违背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常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前置条件是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而本案的情形并无必要。

据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介绍,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新证人即时到庭不便,比如法庭通知证人、证人赶到需要时间等,因此延期审理是必要的。

“而这个案件的情况是,证人已经到庭,法庭正在核实证人身份。因此第一,延期审理完全是多此一举。第二,浪费了法庭审理时间和司法资源。第三,这位副院长的行为存在嫌疑,在旁听席阻止法庭审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与剥夺,是对司法解释机械、错误的理解。”他表示。

专家:“当庭传书”背离司改精神 建议深入调查

对于大通区法院认为副院长“当庭传书”是“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的说法,专家们认为,这是在混淆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裁判权。

“作为法院行政领导,行使的是司法行政管理权,只负责对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司法裁判权则由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行使。”陈瑞华说。

专家强调,法院合议庭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干预,旁听者不能提问、发言,更不能“递书、传话”。

外界如对审理程序存在疑问,可以有三种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一是当事人在判决后提起上诉;二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三是由法院院长通过审委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除此之外,任何人无论是在法庭之上还是在法庭之外,都不能对审理进行干预。

姜明安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因此对于副院长递书传话的行为,本案审判长应该警告制止。”姜明安认为。

陈瑞华建议,上级法院对该副院长的行为进行调查,如存在违法违纪,应给予法律惩戒。

据悉,该案将于5月25日上午9:30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同步网络视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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