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黎平5月13日消息(贵州台记者 左明)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近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做出判决。原告李成一审胜诉。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被判支付原告李成9800元经济补偿。多位法律人士证实,这是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的首次胜诉。
李成今年33岁,2010年9月,他考入黔东南州黎平县某中学成为特岗教师。按照县人社局相关政策,如果李成接下来的3年工作考核合格,便可以申请继续留在学校任教。2013年10月,李成满怀期待和学校签订留任合同,但却被县人社局告知,他的体检不合格,不能续签合同。李成后来得知,所谓的体检不合格,是自己被查出HIV呈阳性。李成成为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014年6月,李成向黎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并提出经济赔偿。但这些请求被全部驳回。后来,他又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案件所涉人事争议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随后,李成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2015年1月19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黎平县法院应予立案。于是,在2015年2月9日,黎平县法院立案重审此案。4月2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对李成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作出判决,黎平县教育和科技局被判支付李成9800元经济补偿。
虽然李成一审胜诉了,但是,对于李成及其代理律师江小龙提出的,要求该县教科局继续聘用李成,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在判决书中,对于科教局和人社局的行为是否对李成构成就业歧视,法院也未予确认。
对于判决结果,李成表示非常不满,虽然名义上自己胜诉了,但工作还是丢了,实质上是败诉。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但李成不打算上诉。因为,常年的法律维权行为让他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那么,国外是否存在艾滋病就业歧视?感染者的就业权利如何保障?俄罗斯观察员张舜衡介绍,俄罗斯政府1995年颁布了《俄罗斯人体免疫缺陷病毒预防法案》,其中第22章就业权部分对艾滋患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工作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用人单位方面进行了规定限制,但是,该法律在现实面前却苍白无力。
张舜衡介绍称,法案在民众就业权方面和其他条例有明显冲突。俄罗斯国家政府公务人员或者大型企业都对艾滋体检做出了相应要求,特别是俄罗斯铁道部,对于在列车上工作的员工和领导就职之前,每年都进行强制艾滋体检。这种小政策凌驾于国家大法律之上的事件比比皆是。一些中小公司甚至直接终止艾滋患者的招聘流程,并不给出具体理由。亦或者变相辞退艾滋职员,或者给予不平等待遇以待患者主动辞职。莫斯科某银行限制患有艾滋病的职工领取奖金,面对这样的情况,主动辞职或者起诉用人单位并不是艾滋患者的明智之选,因为事件发生后,患者在本地区几乎无法找到更好的工作,反而受到全社会更多的歧视甚至是暴力威胁。如果患者搬迁去其他城市,免费本地医保无法迁移到其他地区,就需要自费治疗艾滋病,无形中变相增加了患者的经济和生活压力,身处绝境的患者几乎走投无路,只能忍气吞声接受现实中的一次又一次就业歧视。
张舜衡说,俄罗斯不仅用人单位对本国艾滋患者有工作上歧视,甚至政府对生活在俄罗斯多年的外国患者也有明确的法律歧视,比如对于携带艾滋病毒的外国人,即使已经生活在俄罗斯多年,也无法获得居住许可。两个月前,欧洲人权法庭对俄罗斯政府的歧视法律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裁决,然而俄罗斯相关当局至今没有任何回复,甚至可悲的是,任务繁重的反歧视工作目前还只停留在数个公益基金组织活动内。他们举行了与艾滋病感染者选美大赛,设立艾滋病孕妇选美奖等等,呼吁全社会认识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才是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对预防、检测以及治疗都是最严重的阻碍。
法国观察员魏伟琼表示,虽然当地政府不遗余力的想解决问题,但法国仍有一半的艾滋病患者被拒之于工作大门之外。根据2015年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85%的求职者认为歧视现象很常见,其中对年龄、怀孕女性、残疾人和肥胖者的歧视最为严重,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特殊人群,有60%的人认为受到歧视。法国有将近一半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被拒于就业市场大门之外,政府就业部门看到了问题的存在,组建协会通过社会力量来陪伴、资助他们融入到就业市场,但项目耗资巨大,只有少部分人受益。作为一个携带者,如果在求职时表明自己的身体状况,那这份工作基本上是没戏。已经在工作的,如果说出了实情,也很可能会失去这份工作,用人单位不会直接以健康理由拒绝或解雇你,因为法国法律明文禁止以患病或残疾为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解雇,用人单位肯定是会用更隐晦的方法来避免被起诉。这也就是说,员工很难找到证据维权,为了避免失去工作的机会,70%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选择隐瞒,他们也有权利去隐瞒。法律规定,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员工不需要告知雇主自己患病或残疾,每年的体检结果也只有员工本人和医生知道,而医生是禁止向其他人透露病人信息的。
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透露,在20世纪初的澳大利亚,的确存在各种严重的歧视问题,其中种族歧视尤为突出。但是,自从上世纪70年代起,一系列反歧视法律的出台,各种在工作场合的歧视现象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消除。这些法律包括1975年《反种族歧视法》、1984年《反性别歧视法》,1986年《反歧视行动(妇女平等就业机会)法》,1992年《反残疾歧视法》,2004年《反年龄歧视法》。通过这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澳大利亚的工作场合、各种歧视现象最起码从表面上基本消除。艾滋病患者在就业时,除了极为特别的工种本身限制之外,大部分的职业并没有排斥该类患者。
虽然从法律环境来看,澳大利亚目前的就业环境已经限制了能够想到的歧视问题,从种族到生理、从性别到年龄,但实际上,隐性歧视一直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更多地雇佣弱势群体。例如,用人单位注意到某人刚结婚,可能会马上开始两到三个孩子的生育期,会有大量的时间需要休产假。虽然表面上用人单位并不会以此为理由进行辞退,但实际上,却在用人选择时有一定的偏向性。为了解决这种隐性歧视问题,澳大利亚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现金奖励措施,以实际回报鼓励用人单位更多地雇佣弱势群体。比如,从2012年开始,澳大利亚出台政策,凡是雇佣一名50岁以上的员工超过3个月以上的企业,政府就会向企业提供1000澳币的奖励,约合5000元人民币,而与此相类似的,当企业在雇佣其他弱势群体的时候,政府也会有相应的补助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