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新技术新产品等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2016-05-09 15:32: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霖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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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草案》是怎么编制出来的?包括哪些内容? 答: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体性内容。清单的梳理和编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早在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就启动了这项工作,先请国务院所有负有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统一分类标准,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建议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尔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作了甄别、审查和汇总。《草案》的编制,也检验、校正了《意见》的观点、措施,提高了《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期间,多次召开部门、地方、企业和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先后五次书面征求国务院60多个部门和机构的意见,两次征求地方政府意见。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形成了目前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 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问:目前对市场主体采取的所有准入管理措施,是否已全部纳入了《草案》? 答: 按照《意见》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定义,《草案》明确列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行业”、“领域”、“业务”是梳理清单的重点。 在梳理清单的过程中,我们贯彻了“五个不能”的要求:一是,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的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简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二是,不能把现行禁止、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简单照搬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三是,不能把非市场准入事项和准入后监管措施,混同于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四是,不能把对市场主体普遍采取的注册登记、信息收集、用地审批等措施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五是,不能机械套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适用条件,把不适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这个意义上讲,梳理清单体现了精简原则。 此外,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本着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的原则,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问:《草案》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在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什么关系? 答: 关于这个问题,在2015年10月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已经作了详尽和准确的解读。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与投资议题对外谈判统筹考虑,目前,我们在4个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是我国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一个尝试,是我国自主制定的,而不是谈判形成的。随着自贸区负面清单的不断完善,将为我们下一步在全国实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索经验。 对4个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讲,既要遵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现在是122项;也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现在是328项。 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什么要先行试点? 答: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国内没有实践基础,国外也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有序推进改革。特别是在投资管理体制、市场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我们也需要一个逐步调整、逐步适应、逐步完善的过程。制度要完全落地,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配套性、探索性乃至技术性准备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渐进式改革,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选择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即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省级行政区率先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主要考虑是,按照《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的要求,可以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两者一起构成完整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的任务,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形成示范。 目前,《草案》所列事项来源于国务院各部门,虽经反复甄别,但还不是最终版的清单,主要是因为:一是,国务院正在全面推进“放、管、服”三位一体的改革,《草案》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执业资格事项等处于动态调整中。二是,一些部门提出的个别事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因设定依据尚未调整而暂时难以删除,需在试点中全面清理,依照法定程序加以修改、废止。三是,个别事项属于《意见》所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按照《意见》要求,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因此,需要通过试点,将《草案》中不应再禁止或限制的事项逐步取消。即使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也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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