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卖淫女光接客没分钱欲逃走 被抓回写欠条只好继续

2016-05-05 18:21:48  来源:西部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2014年10月中旬,勉县男子胡某、胥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黄某、周某相识,黄某二人提议开个“鸡店”,胡某、胥某表示同意。四人商定由被告人黄某、周某负责管理财务和接送胡某、胥某卖淫,收取的嫖资交给黄某保管,挣钱五五分账。当晚,郑某便送胡某、胥某到勉县一家酒店各卖淫一次,周某收取了每位嫖客200元嫖资,卖淫结束后,周某将胡某二人接回。

之后,黄某、周某和胡某、胥某继续在QQ中联系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十几天后,胡某、胥某因光接客却没有分得现金,两人在勉县城区农贸市场一旅馆卖淫后,准备逃离时被黄某、周某发现后追上带至勉县一家宾馆,黄某二人用皮带抽打胥某二人,并威胁说:“以后再打歪主意想跑,就把你们的腿卸了。”此后,黄某二人规定胡某、胥某以后去哪必须有人跟着,因住宾馆费用太高,黄某二人将胡某、胥某二人带往县城一处出租屋内,继续让其招嫖卖淫。期间,黄某二人认为胡某、胥某不安心卖淫挣钱想跑,就逼迫二人各写下一张5000元的欠条。

2014年12月,黄某联系张某、周某加入,称每人每天发放100元工资,管吃住,负责看管胡某胥某,在其卖淫嫖娼时负责接送和收取嫖客的嫖资,还负责给二人买东西。数日后,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加入负责看守、接送胡某、胥某卖淫接客,收取嫖资后交给黄某。同日,黄某介绍胥某朋友陈某加入卖淫活动。陈某接过一次客后想离开,黄某威胁说:“你走可以,要把你卖淫的事告诉你家人。”陈某怕家人知道,只好继续卖淫。

2015年1月上旬,为了留住陈某继续卖淫,黄某谎称陈某上次卖淫的事被公安查了,黄某交了1.5万元罚款,此款项应由黄某、胡某、胥某、陈某各分担3750元,因三人没钱,被迫写下一张3750的欠条。三天后,陈某感觉上当,便从黄某处逃离。期间,黄某怀疑胡某、胥某两人私自接客,便在出租屋内对二人进行殴打。黄某另租一套房子供胡某、胥某卖淫挣钱。因房东发现,并将他们撵走。随后,黄某将胡某二代酒店继续卖淫。

2015年1月19日,黄某将胡某二人介绍到勉县一家洗浴中心继续卖淫挣钱,为防止二人逃跑,还逼迫两个各写下2万元的借条。因卖淫挣的钱不够几人花销,2015年1月30日晚,黄某、周末逼迫胡某写下一张1.2万元的借条。次日,二人带胡某到其丈夫家中索要现金,双方发生争执,村民报警后,民警将二人抓获。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黄某强行索要他人财务,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判决主犯黄某犯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周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缓刑至2年有期徒刑。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