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微信圈购物遭“杀熟” 海南工商支招微信购物维权

2016-05-05 15:24:44 宗兆宣 来源: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省工商局近三个月收到微信购物咨询投诉电话261件,消费者遭遇维权难

微信购物难道只能“微信”?

海南日报记者宗兆宣

随着微信的广泛应用,微信朋友圈也被“微商”充分挖掘,不少人都曾被各种奶粉、化妆品、食品的兜售信息刷屏。一部分人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会选择通过微信圈购物,但随之出现的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12315消费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中心获悉,该中心近三个月就接到了261件关于微信购物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但令工商人员和购物者尴尬的是,工商部门无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购物者的权益,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购物者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微信圈购物遭“杀熟”

近日,海口市民陈女士向工商部门反映,其在朋友圈看到有“微商”朋友在出售山东苹果,宣称“新鲜、不打蜡、香甜多汁”。但通过微信红包支付货款后,陈女士收到了一箱明显比宣传图片个头小而且不新鲜的苹果,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对方拒绝。而另一位张小姐向12315投诉称,自己通过微信红包支付购买小狗的货款后,商家迟迟不发货,经过再三催促后自己却被拉黑,张小姐感觉自己被骗了。

最近三个月,省工商局12315消费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中心就接到关于微信购物的电话261件,其中直接投诉的42件,但工商部门却大多无法帮助购物者有效维权。

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

消费者购买商品有纠纷后,一般会选择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而微信圈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却往往维权无门,这到底又是为何呢?

省工商局12315消费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微信圈购物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关针对“微商”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大部分个人注册的“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其销售主体为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负责人介绍,如果微信朋友圈内的销售主体是企业,进行过工商登记,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那么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依法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一般赔偿的金额为产品价款的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但前提是微信购物中销售一方必须是企业,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微信购物者如何维权?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购物者发现“微商”在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侵权行为,则可按照相关民事法律处理,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走司法途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另外,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则可能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方面的相关罪名。“微商”存在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则可按《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报海口5月4日讯)

三招降低微信购物风险

1、不轻易加陌生“微商”为好友。

2、如选择与微商进行交易,应核实微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

3、要选择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最好是货到验收后再付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