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患有抑郁症的鉴定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滕某发在社交媒体的照片 发生凶案的学习室后被停止使用 5月4日,川师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滕某的精神鉴定结果公布,鉴定意见表明,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杀人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被害人家属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并不认可这个结果,将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专家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滕某当时的行为说明他是有意识和准备的,因此抑郁症不能作为滕某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心理专家则称,抑郁症患者可能产生暴力行为,但他们有自主能力和思维模式。 被害人家属:将申请重新鉴定 滕某的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聘请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滕某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北青报记者,自己于5月4日上午从公安局处拿到了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对于鉴定结论,芦海强称自己和家人并不认可,他认为事发时滕某意识清醒,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我就想知道这个鉴定的依据是什么,怎么判定他是抑郁症而且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芦海强表示,他将申请重新对滕某进行精神鉴定。 被害者家属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协助被害者家属申请重新鉴定的同时,将对第一次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申请鉴定。此外,还将申请公安机关调取滕某考入四川师范大学的成绩、入学心理测试表,在学校每门课程及每次考试的成绩、每次参加班级活动的记录和表现情况等,作为重新鉴定的依据。 昨日下午,北青报记者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滕某的辩护律师以及滕某的父亲,但均未得到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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